投資者保護既是中國證券市場未來長遠、健康發展的出發點與落腳點,也是決定中國證券市場轉型成功與否的重要衡量標準。作為投資者保護的重要制度性措施,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尤為重要。
構建全面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金融市場創新嘗試亟待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保護投資者。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至今,一直都對投資者權益保護十分關注,作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敲門磚,國債期貨與權證的出現對我國證券市場建設的方方面面都產生深遠且積極的影響,尤其是投資者權益保護。至2010年股指期貨業務推出時,投資者適當性已經為市場普遍接受并成為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重要制度性措施。
證券行業的長遠發展亟需構建全面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一方面,國外證券行業的發展歷程及當前市場環境,充分顯示出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創新發展有必要構建以投資者為中心的盈利模式,實施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我國證券經紀業務經歷二十幾年的迅猛發展后,在當前面臨著傳統“通道代理服務”不再能夠滿足投資者需求的嚴峻挑戰。此時,構建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塑造以投資者為中心的資本中介服務盈利模式成為證券公司尋求自身蛻變的必然選擇。
另一方面,在有效評估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與風險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向其提供諸如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等專業性較強的資產增值服務,成為證券公司收入及業務穩健發展的“明智”之選。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應涵蓋不同層次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應當包括不同效力層次的規范。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國務院出臺的行政法規和證監會針對個別業務發布的監管規則,以及滬、深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為主的投資者適當性框架。為充分發揮其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構建我國證券市場全面完善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應明確以下內容。
首先,在證券市場基本法律《證券法》中規定證券公司在向投資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時,應當履行的適當性法定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時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其次,除國務院出臺的行政法規外,整合中國證監會針對個別業務制定的適當性監管規則,適時推出證券市場適當性統一規則,明確證券公司實施適當性管理工作的行為規范以及行政處罰措施。
再次,積極發揮中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自律監管機構的職責,制定引導會員實施適當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自律規則或者業務規則。
此外,作為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產品或者服務的主體,證券公司在接受證券監管機構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管的同時,基于公司內部經營風險控制與法律風險防范的考慮,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內部制度與流程,也是適當性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應體現不同方面的制度內容。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含不同效力層次的規范,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也不盡相同,內容上也有所差別。《證券法》主要調整證券公司、投資者等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證券公司在面向投資者開展業務時應當承擔的適當性義務;適當性監管規則應明確證券公司應完善適當性管理制度,實施投資者分類、產品風險等級劃分、適當性評估管理,并將適當性作為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開展相關合規管理以及風險控制工作的重要指標。
至于投資者參與特定投資時應當滿足的諸如投資經驗、財務狀況、投資知識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可由證券公司在開展具體業務時,或者證券交易所在推出特定金融產品交易時,通過程序設計,借助技術手段與合約設計的方式實現。具體可在金融產品的銷售說明或者交易合約中載明,并在向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時由證券公司作出解釋、說明。這是證券公司或者證券交易所對接受其服務或者產品的交易對手方投資者的“篩選”而非對投資者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