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試點首次擴容落地。自今天起至年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也進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并由上海分批擴大至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廣東和廈門、深圳10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明年還將繼續擴大試點地區,并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試點。在當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日漸增大時,中央和財稅部門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作為當前的一個改革試點,并在經濟較發達省市推廣,對于穩增長具有積極意義,至少在理順增值稅鏈條、結構性減稅、推動財政體制改革幾個方面都會產生積極效果。 多年來,營業稅重復征收一直備受詬病,營業稅是以營業額來做稅基的,即繳稅額等于營業額乘以稅率,在每一個環節都要征稅,而每一個環節征了的稅,又成為下一環節征稅的基數再次征稅。而增值稅只對增值部分收稅,扣除了成本中已征了的稅。因此,以增值稅代替營業稅,就可以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 增值稅改革是結構性減稅的一部分,對于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降低物價等都有促進作用;而營業稅改增值稅從整體上來看,能降低企業負擔。2009年至2011年,因實施增值稅改革,我國累計減少稅收收入5000多億元,在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明顯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營改增是今年乃至“十二五”時期我國結構性減稅的“重頭戲”。據測算,營改增如果全面鋪開,年稅收收入預計凈減少1000億元以上。而且,財政部近期公布的2011年中央決算報告顯示,2011年中央公共財政收入51327.32億元,完成預算的111.9%,比2010年增長20.8%。其中個人所得稅3633.07億元,完成預算的116.4%。故而,即便把實施財政擴張的一系列因素統統考慮在內,實施一定規模的減稅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 作為我國的第一大稅種,增值稅的改革對于其他稅收制度體系乃至財政體制改革都有積極推動作用。雖然加大結構性減稅力度,是讓利企業和居民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根本手段。因為,在現行稅制下,不管如何給企業和居民讓利,都是一種行政手段、行政行為,而不是法律手段、法律行為。從法制建設的角度來看,要讓稅收真正成為調節經濟、調節國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就必須改革和調整現行稅制,從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轉為以財產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同時,把增值稅從生產型調整為消費型。只有這樣,稅收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調節功能才能得到充分體現。 但是,從上海的經驗來看,營改增試點中所暴露出來的兩個問題不容忽視。 首先,營改增后,部分行業和企業的稅負為何不降反升?目前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法,計3%的征收率;對在500萬元以上的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增值稅率。這個看似對小企業有利的措施,卻反而給企業發展帶來了比較大的負擔。大量中小企業成了此次稅改中的“夾生飯”,不僅沒有享受到稅改帶來的優惠,而且由于規模結構超過上限,被適用6%的稅率,稅負反而增加。 有研究認為,出現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上海營改增試點的稅率結構設計欠合理,部分行業原營業稅差額征收的優惠幅度更大,改征增值稅后,稅率因此不降反升;另外,一些試點服務型企業難以從上游獲得增值稅發票,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小,這也加重了負擔。試點擴大時,這都是需要注意改進的地方。 其次,營改增后,中央和地方的財權如何分配?財政部公布的2011年稅收收入增長的結構性分析顯示,2011年國內增值稅實現收入24266.64億元,同比增長15.0%。國內增值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27%。但增值稅收入75%歸中央,25%歸地方,而營業稅則全部歸地方。地方本已處于財權小而事權大的不匹配狀態,如果以增值稅代替營業稅,勢必更加劇財權的上移,而這正是多年來增值稅改革未能深化的重要原因。 中國亟須結構性減稅,但是地方財權削弱的問題是個不容回避的難題。中央此前也有過資源稅擴大從價征稅以及推進擴大房產稅試點的表態,這兩項稅收都歸地方所有,或有以此補充增值稅改革后的地方財政之意,但這些都還無法成為地方稅收的主體。 因此,當前國務院明確擴大增值稅改革試點,是結構性稅改向縱深推進的體現。而為了讓稅制改革更加符合民意和法治的要求,對增值稅立法恐怕得抓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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