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于供電的壓力,日本終于決定重啟關西電力公司大飯核電站3、4號機組,但鑒于反對聲勢強烈,而偏偏4號機組中央控制室上周又發生安全報警,經濟產業相枝野幸男隨即表示,政府將考慮針對不重啟其他核電機組的情況,推進制定應對供電不足的措施。
日本福島核泄漏危機過去一年多了,世人的反應似已不再如當初那么強烈,但福島核電站周邊土壤中銫放射性活度依然在創新高。危機遠未結束。日本國會福島核事故調查委員會公布調查的最終報告指出,事故并非只是自然災害所致,也是可避免的“人禍”。換句話說,根本原因是在核電站體系的管理中,“權力設計”出了問題!
在核電運行體系中,其權力的價值屬性具體包括:審批權、監督權、應急處置權與核廢料處置權。核能發電的特殊性決定了核電站的建設、監督、應急管理與核廢料的處理的各個環節,國家都必須充分參與其中,充分發揮國家“公權”,并承擔起應盡責任。另一方面,核電站的產權、投資權、融資權、生產權、研發權和經營權,還具有使用價值的屬性,由于核電站建設需要投入巨額資金,也需要先進的技術方案與各類人才,政府不可能也沒有實力完全承擔起全部職能。因此,“多元化”的使用價值屬性實質上是為保證效益的最大化。
日本福島核危機發生后,有人指責日本政府“政治領導力不足”,對核電站運營監管不力,導致部分依賴受監管者“自覺”;也有人認為是東電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在經濟利益驅使下態度消極。這些解釋都有其合理性,但還未觸及原因背后的深層次的“原因”。歸根到底,這是核電站運行體系中權力歸屬存在嚴重問題。
東電表面上是一家民營化的上市公司,在資產關系上與日本電源開發(J-Power)這樣的半官半民電力公司不同,東京都政府是其大股東。看其歷史,東電更像一家有著“大企業病”的政商,表現為政府與企業的職能交叉,官僚主義盛行。這種病癥表現在企業自身,但結癥并不在企業。東電背后實質上呈現的是一系列的利益鏈條。東電早期曾發生一系列造假丑聞,日本政府未能很好發揮監管責任,使得東電多次輕易逃避了制裁,而福島核電設備的質量問題應該是政府早就該要求強制整改的。東電所擁有的“運營權”,與日本政府應履行的“監督管理權”的混淆不清,兩者都未能很好發揮各自應有的職能。
從前蘇聯切爾諾貝利事故到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得出的深刻教訓是:不同主體相匹配的權力系統結構,應在考慮權力使用特點的基礎上得到重建。不同主體的權責應有明確分工。
國家主體應充分發揮“公權”的作用,實行有效的審批權、監管權、應急處置權和廢料處理權。從未來核能利用的趨勢看,國家主體的這些職責的分量將越來越重,國家能否更好地履行這些權限與職責,從根本上決定了核能和平利用的道路能否繼續往前走。
國企,作為國家職責與經濟利益的雙重代表,應在產權、研發和經營方面承擔更多責任。對民營企業,應充分發揮其趨利的特征,鼓勵其廣泛參與核電設備的生產。但民營企業投資核電,必須通過制度化的設計,由國有企業托管經營。在保證其投資收益的基礎上,應提取風險準備金與核廢料處理費用,將一部分投資收益用于潛在的事故處理費用。這樣可以充分體現權責統一的原則,從而避免出現福島核泄漏事故發生后,東電面臨的永無止境的賠償結果。
至于核電站體系管理的“權力設計”,應堅持研發與生產經營相分離、投資與經營分離、電站與電網分離、企業使用核燃料與核廢料處理分離的四項基本原則,以及應急處置應由國家統一掌控、監督生產與廢料處置要統一、國家能源戰略與實施計劃要統一、國家監督要與國際監督體系統一這樣的四個統一。
任何一個國家的核電站都不僅僅是該國自身的事情,而關系到世界各國利益。亞洲各國普遍缺少必要的監管能力和措施,一旦發生核事故,應對能力非常有限。因此,需要充分發揮供給監督體系的作用,同時,國際監督體系不能由個別國家主導。各國不能各自為戰,更不能行“私利”而忘“公義”。必要時,相鄰國家和國民都享有向事故國要求賠償的權利。
在全球倍加重視核安全的背景下,此次日本國會的福島核事故調查委員會所公布的調查最終報告,雖然指出東電應對不利,但卻發人深省地將責任推卸給日本前首相:“時任首相的菅直人視察第一核電站、官邸經常致電事故處理現場,這些做法可能造成現場混亂,導致對重要處理作出錯誤判斷,‘危害較大’”。可見,在國家核電站體系的“權力設計”中,利益的博弈遠大于科學而務實的態度。這不能不給當今世界又增添一份不安定因素。
如何使核能更好地為全人類服務,這不僅是個態度問題,更是首先應由發達國家倡導并承擔其義務的國際化共同責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