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fā)《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guī)劃》,確定了8個領域以及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共44類、80個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這是基本公共服務概念首次編制為國家規(guī)劃,上升為國家意志。 公共服務已發(fā)展有年,但對于什么是公共服務,此前存在認知偏差。區(qū)域差異和人口大規(guī)模流動,客觀上加劇了不同群體在享有公共服務方面的失衡度。基本公共服務概念的確立,最可貴之處正在于,彰顯了所有居民不分區(qū)域、戶籍、社會地位和貧富狀況,均享有平等權利。針對服務提供者,規(guī)劃為政府劃出了責任底線,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的公共服務性。 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并達到百姓滿意水平,并非易事。這意味著政府執(zhí)政思維的轉變,也意味著巨大的投入。無疑,沒有政府部門從經營偏重型、管理型角色向公共服務型角色的轉化,基本公共服務就難以成為政府部門的最優(yōu)先事項。 沒有財稅體制的調整,基本公共服務就會成為無米之炊。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概念的提出和路線圖的設定,客觀上對財富分配改革和行政體制改革設立了新的倒逼機制。這兩者正是當前公眾最為關注、利益調整最為復雜的改革重點區(qū)域。由此,基本公共服務既是具象化的、富有操作性的民生工程,也是意義重大的增量型改革。 讓這項涉及所有人權益的民生工程和改革工程順利推進并最終落地,尚需更細化的設計。首先,要有強制性。如果缺乏壓力式設計,基本公共服務停留于計劃而落實緩慢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為此,應將基本公共服務列為政績考核具體事項,并列入財政預算。其次,釋放制度紅利。擴大基本公共服務供應面,固然意味著更多的資源投入,在土地財收減少的情況下,讓地方政府拿出更多資源確實不易。做好資金安排,以創(chuàng)新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是重要一環(huán)。更關鍵的是,要取消機制性歧見,破除業(yè)已滯后的機制籬笆。若能做到這一點,就可以釋放出巨大的制度紅利,彌補資金缺口。再次,不能念歪經。基本公共服務已有明確定義,不是什么都可以裝的“筐”。防止拿基本公共服務做招牌,離不開在程序上為公眾設定參與權。 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是重大制度安排,關系政府行為調整和民生提升。規(guī)劃出臺后,還應有制度性保證,這是讓公共服務成為全民福祉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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