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個多月的專項整治行動,7月18日,浙江工商部門公布了在全省范圍內征集的消費領域合同“霸王條款”結果。經過嚴格確認,“霸王條款”達420條。從征集的“霸王條款”內容上看,主要涉及3個方面:減免自己責任,逃避經營者應負義務;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剝奪消費者權利;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利。 但筆者分析發現,浙江省工商局整治“霸王條款”的做法只是處于行政梳理、行政建議或行政指導的層面,且由相關法學專家、知名律師、各主要消費領域行業協會專家等組成的合同格式條款專家審查委員會中,缺少了“霸王條款”的利益關系最緊密的消費者的參與。鑒于上述因素,如果要在其他地方推廣浙江工商部門的經驗,還欠缺一些必要的條件。 當然,欠缺的主要是法治要件。筆者以為,有關部門應該從浙江工商部門的做法中得到啟發,吸取經驗,把整治“霸王條款”上升到國家法律的層面。首先,已有的法律中,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對規范“霸王條款”也多有涉及,但均過于籠統,可操作性不強。相關部門應該分析浙江工商部門梳理出的420條“霸王條款”的性質和特征,從而讓“霸王條款”的法律外延更清晰,讓維權部門和消費者更有信心和底氣與“霸王條款”博弈。其次,在法律規范中明確消費領域“霸王條款”的認定機構——是工商部門,還是其他維權部門,或是特定的審查機構、法院?讓“霸王條款”認定更具權威性和說服力。再次,加重制定使用“霸王條款”的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不應滿足于糾正、規范,而是讓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更高的風險和成本。最后,設置便捷有效的消費者維權機制,讓消費者在面對“霸王條款”維權時能夠處于一種平等主動的位置。 有了國家法律層面的支撐,整治“霸王條款”的機制才能運轉地更加健康長效,消費者權益也才能得到更多的呵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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