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7月6日在其官網上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從7月6日起至7月31日,再次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第一稿中引起廣泛爭議的有關“法定許可”和“延伸集體管理”的條款在第二稿中被刪除或修改。
相對于社會法、刑法等法律來說,《著作權法》只是一部利益調節面較窄的“小法律”,然而公眾參與熱情出人意料。3月底,該草案第一稿征詢公眾意見。據官方透露,從3月31日至5月10日,國家版權局共收到意見和建議1560份,涉及草案88個條款中的81個。意見多多,修改大大,據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稱:“88個條款只有7個條款沒有修改”。
“法定許可”范圍收窄
取消錄音制作、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法定許可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今年3月31日公布后,其第四十六條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而第四十八條規定,使用者需要把使用費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再由集體管理組織將相關費用轉交給權利人。
條款出,一批音樂人第一時間在微博上對該條密集開火,認為“是赤裸裸地鼓勵互聯網盜版”,將導致“幕后創作者流失殆盡”。中國音像協會下屬唱片工作委員會更是為此召開新聞通氣會,“如果不修改或刪除”,將集體退出音著協、音集協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在公布的草案二稿中,第四十六條被刪除,一并被刪除的還有第四十七條,即“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其已經發表的作品”。
國家版權局在有關修改草案第二稿的說明里解釋,本次修改將著作權“法定許可”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條關于錄音制作法定許可、第四十七條關于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法定許可的規定,將其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也就是說,只有用于編寫教材和報刊轉載時,使用者才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相關作品,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如果要使用某部作品也必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延伸性集體管理權受限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中另一引起權利人強烈批評的是第六十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許多權利人認為,這一條擅自擴大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擔心自己“被代表”,更擔心集體管理組織在權利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代表自己去收費,而自己卻收不到使用費。
而第二稿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明確限制了適用范圍: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表的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自助點歌經營者通過自助點歌系統向公眾傳播已經發表的音樂或者視聽作品。同時,保留了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延伸性集體管理的規定,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與第一稿相比,第二稿第四十八條規定:“在使用特定作品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直接向權利人或者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權利人支付使用費。”也就是說,權利人可以要求使用者直接將作品使用費交給自己,而不必一定要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第一稿中“只要給集體管理組織交了使用費就可以隨便用”的誤解,在此被澄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