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保姆張蕓因不滿雇主拖欠工資,將雇主一部“不起眼”的翻蓋手機藏起來,準備日后自己用。直到雇主報警后,她才知道那款手機值6萬多元。6月27日,鄭州管城區(qū)法院認定保姆張蕓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萬元。 許多人將這一案件與2003年發(fā)生“天價葡萄案”相提并論:2003年8月7日晚,在北京市打工的農民李連朋等4人來到一葡萄園偷摘食葡萄,誰知,他們所摘食的葡萄竟是林果所投資40萬元、歷經10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種。許多網民因此認為,應當比照“天價葡萄案”對保姆張蕓從輕處罰。 細致說來,“天價手機案”與“天價葡萄案”還是有許多不同:一是“天價葡萄”的價格難以確定,因為在市場上并沒有相應的定價,且間接經濟損失是否要計入也存在爭議,因此葡萄價格認定從最初的40萬到1萬多再到幾百元,而“天價手機”卻是有明確的定價。二是“天價葡萄案”因為存在價格爭議,甚至涉及到罪與非罪的問題。而“天價手機案”中,大家對張蕓構成盜竊罪并沒有太大的爭議,只是認為量刑過重。 但從本質上,兩者是具有相同點的,那就是犯罪嫌疑人對被盜竊對象的價值有明顯的認識錯誤時,而且憑一般人的常識判斷,無法知道被盜竊對象的價值是特別昂貴時,是否依據他所盜竊的對象實際價值來對他定罪量刑。比如說,幾個民工根本就不可能知道被盜竊的葡萄是價值所謂40萬元,而以為就是普通幾元、十元一斤的葡萄,保姆張蕓根本不知道憑她的常識也不可能知道雇主的手機價值6萬多元,以為是一兩千元或者最多五六千元,那么,能否就以葡萄或者手機實際價值對他們進行重判呢? 從刑法對犯罪打擊上看,刑罰處罰要依據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不能僅僅憑借結果來處罰罪犯,而應當結合他主觀上的故意和認識程度。一個人偷了一個實際價值幾萬元的手機,但她認為只是幾千元的手機而且無從知道手機會是幾萬元,她的主觀惡意就是要占有幾千元的東西,對其以幾萬元的數額標準進行處罰,就顯得不公正。 從目前現有的刑法條文來看,似乎難以找出對保姆張蕓在10年以下甚至更輕處罰的依據。但是,庭審法官應當結合法律精神和本案的實際情況,可以效仿廣州“許霆案”,依據刑法“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規(guī)定,可以將此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保姆張蕓減輕處罰。 當然,這里面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們說不能僅僅因為罪犯盜竊的對象實際數額來量刑,并不等于就按照罪犯自己所說認為被盜竊對象價值多少錢來量刑,而是要結合他本人的認識標準、常人認識標準和市場上被盜竊對象價值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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