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個經濟體中,貨幣當局都有日常引導市場利率的政策指標利率。在我國,過去主要是由兩大利率承擔著政策指標利率的功能:
一是央票發行利率。從過去的市場表現來看,1年期央票發行利率基本上是中短期限市場利率的重心,3年期央票發行利率則是中長期限市場利率的重心。但隨著國際資本流動格局的變化,央票停發已導致這一指標利率不復存在。
二是1年期存貸款利率。本次允許利率浮動,是未來繼續漸進擴大利率波動范圍中的一小步。隨著未來實際執行利率相對于基準利率波動范圍進一步擴大,基準利率對最終利率的影響會逐漸減弱,最終其基準性也會消失。
從演進趨勢看,這兩種政策指標利率在未來都將趨于消亡,而新的政策指標利率的培育,也不是能夠一蹴而就的,那么,央行采取何種方式來引導日常市場利率的變化,在當下就成了一個相當急迫的問題。
從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來看,其貨幣當局一般都選擇了2周以內的利率作為政策目標利率。根據我國市場的現狀,隔夜或1周可以考慮成為央行選擇的指標利率期限,具體操作上可采用正回購和逆回購操作來設定利率“走廊”。
在培育新指標利率的過程中,兩個突出的問題可能需要特別關注:
一是如何改善壟斷市場中的政策信號傳導?無論最終央行是選擇隔夜還是1周作為政策指標利率的期限,其對接的對象可能都會是Shibor(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體系。但是,從目前Shibor利率體系的市場表現看,其3月以內利率的基準性已獲得市場的充分認同,但3月以上期限利率的客觀性仍然受到一定懷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3M以上期限的利率相對于短端利率變化不敏感。在此格局下,即使短端寬松,但很多市場機構都對長期資金面能否持續穩定缺乏十足的信心,其結果就是市場主體不愿融出長期資金,由此導致中長端對短端利率變化不敏感,影響了政策信號在貨幣市場上的順暢傳導。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此前為應付流動性的時點緊張,人民銀行對大型商業銀行非公開的逆回購更為頻繁,這可能進一步強化了我國貨幣市場的壟斷性質和大型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因此建議,未來逆回購應采取面向所有一級交易商的公開招標模式,以此弱化中小銀行的預防動機。
二是需要關注指標利率與債市之間的相互制約。如果利率市場化繼續向前、允許利率相對于基準利率的浮動范圍進一步擴大,就意味著基準利率本身的“基準性”會不斷被削弱,由此可能最終導致有關決策部門對先前基準利率(如1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的關注程度下降,調整不再那么及時,甚至開始尋找新的政策指標利率。在此過程中,債券市場特別是浮息債可能受到較大影響。
截至2012年6月18日,中國以1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為基準的浮息債存量仍高達2.1萬億元(其中主要為政策性金融債),占全部浮息債市場份額的87%。這些債券絕大部分會在2022年到期,但最晚的則要到2037年才到期。這意味著,即使靜態來看,1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在形式上最晚也要維持到2037年才可能最終退出。如果現在仍然讓1年期定存浮息債繼續發行的話,那么,1年存款基準利率在形式上的存續可能還需要維持更長的時間。從這個意義上說,巨額存量浮息債反過來會構成對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掣肘,如果進一步考慮到還有利率掉期(IRS)等衍生品的話,則存量債券和交易對1年期存款基準利率最終退出的掣肘作用可能更為明顯。因此,建議可以從目前開始就有意識地指導浮息債發行基準的選擇,但前提是已確定了未來新的政策指標利率,并使這一利率具有良好的傳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