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某省會城市公交站點更名頻繁,一些老街老巷的站點名稱被一些企業、培訓機構甚至地產樓盤的名稱取代,出現亂命名的現象。對于市民的質疑,當地管理部門回應,公交站點冠名不能說是商業開發,只能算有償使用。 城市公交站點命名為某某樓盤、某某企業,相關管理部門可以從中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冠名方也可以獲得不錯的廣告效果,這似乎是一個雙贏的結局。但換個角度看,公交站點名稱在某種程度上屬于公共資源范疇。公交站名雖不像地名命名那樣嚴格規范,但也應該講求科學性、穩定性。純粹的商業化命名,一方面剝奪了民眾對管理公共資源的參與權,另一方面也會給地名管理造成混亂。一個現實的問題就在于,出讓公交站點冠名權多有時間限制,期限屆滿后站點有可能再次更名,這顯然會給市民出行帶來不便。 近年來,一些地方打著“挖掘城市資源”等經營城市的幌子,拍賣地名、公共設施冠名權的例子不勝枚舉。雖然經營城市已成為推動城市發展的重要舉措,但如果將商業文化強加在城市文化上,效果往往會適得其反。看來,給公共資源管理筑牢法律制度防火墻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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