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布的《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透露將研究彈性延遲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政策,是否延遲退休的討論再次白熱化。 對于延遲退休,倡導一方認為延遲是客觀趨勢。我國已經迅速進入老齡化社會,截至2010年底,60歲以上老年人占總人口的13.26%,其中65歲以上老年人占總人口的8.87%,預計再過10多年,就會出現勞動力供給嚴重不足的問題。即使不考慮養老金缺口,現在考慮推遲退休年齡也有必要。反對一方則認為,無論從職位還是工作性質看,延遲退休年齡都只有利于公務員及事業單位職工,企業職工要吃虧很多,因此企業職工對延遲退休年齡反對呼聲最大,對不同單位性質職工養老金差距過大最為不滿。 延遲退休年齡,是近30年來各國一致推行的政策。從1970年至今,隨著人口老齡化及養老金增長,各國的退休年齡都在不斷向后延遲,比如,法國從60歲延長到65歲,德國延長到67歲,英國希望逐步延遲到68歲,美國則力圖延遲到70歲。但在操作上,大多數國家都采取了循序漸進的方法,而且由于養老保障制度的透明與完備,國民的付出與收入基本成正比,因此雖有反對聲音,但基本上還是能夠順利推行。比如,在美國,國民可以自由選擇退休年齡。政府規定每延后一年領取,每年的養老金金額會增加7%至8%,一直到70歲。選擇延遲退休繼續工作,意味著更多的收入。 可見,延遲退休的關鍵不在于年齡,而在于收入。根據中國統計年鑒的數據,我國企業職工平均養老金替代率僅為45%(替代率是勞動者退休時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替代率45%意味著退休金是退休前工資的45%),而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的替代率能達到80%—90%。如果延遲退休不能保證養老金替代率逐年上升,不能矯正不同性質單位之間的替代率差距,那么企業職工自然會傾向于盡早、盡快退休,在體力允許的情況下尋找其他收入途徑。 因此,要想解決我國因老齡化嚴重而導致的勞動力及保障金不足等問題,關鍵在于養老保障制度的可預期性與透明度。要通過良性的制度運行,按照個人繳費不同,體現“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原則,切實保障職工收入隨經濟發展、勞動年限延長增加,利用經濟的調節杠桿鼓勵職工延遲退休。我們可以向發達國家及地區借鑒經驗,盡可能多地增加個體自主選擇權。“一刀切”違背了延遲退休年齡政策的初衷,只能累積企業職工更多的不滿,實在得不償失。畢竟,好的政策是讓政策初衷與個人自主選擇相吻合,而不是國家強制性地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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