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舉債。此消息一出,引發各方爭鳴,支持與反對的聲音都有。筆者認為,禁止地方政府舉債,既有利又有弊。
利的部分自然是可以有效防范地方債務平臺風險。地方政府熱衷于舉債原因有三:一是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職能不斷加重,保障房的建設缺口較大;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尚未理清,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做著許多本應由市場和企業去做的事,職能越位必然導致政府債務負擔不斷加劇;三是行政管理缺乏約束機制,一些地方政府領導為了在有限任期內獲取政績,不惜大量融資舉債搞一些“面子工程”。地方政府債務的潛在風險不能忽視,從席卷歐洲的主權債務危機看,一個重要的風險源便是政府無約束地過度負債。一些地方政府化解債務風險的辦法主要靠繼續舉債,以擊鼓傳花的方式把債務轉給下屆政府,令風險不斷積累,最終有可能導致資不抵債。因此,限制地方政府的借貸權非常有必要。
弊的部分就是有可能誘發“土地財政”后遺癥。倘若一刀切,簡單地全面禁止,尤其是禁止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舉債,恐怕會收到南轅北轍的效果。造成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債臺高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地方政府需要承擔大量的公共事務支出,尤其是保障房建設全面鋪開后,資金需求慣性已經很難剎住車。保障房資金主要來自兩大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出讓金,即通常所稱的“土地財政”;另一部分只得靠發債。因此,全面禁止地方政府舉債一個可能的結果,就是迫使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更加依賴。
由此可見,防止地方舉債風險,更要防“后遺癥”。要破解地方財政“舉債過日”的困境,除了發展地方經濟,縮小各地區經濟發展的剪刀差之外,改革現有的財政收入分配體制,增加地方政府在財政收入分配中的比重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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