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婦女張蕓在鄭州蘇先生家做保姆,干了40多天活,一直沒領到工資。她一氣之下拿了雇主一部手機。沒想到這部手機竟價值6萬多元。保姆因此被鄭州管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盜竊罪名成立,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萬元。此案引發熱議。這次輿論壓倒性地站在“法院判罰過重”這一方。 這次的保姆盜竊天價手機案中,在眾多批評與質疑之外,同樣有支持法院判罰的意見。當然,昔日藥家鑫案、李昌奎案中,也有認為兩犯不該被判極刑的聲音。一個多元化的社會里,有分歧本屬正常,完全一致才可怕。 曾經,網民被多次貼上“噬血”、“多數人暴政”等標簽,一些自詡理性的法律人甚至將網友視為“劊子手”。但他們忘了,網民并不是天生暴虐,他們也沒有暴虐的權力。多數情況下他們還是受自然正義的支配。不否認在一些影響性訴訟中,確有網絡水軍介入。但在諸如“保姆盜竊天價手機”這樣的個案中,網民之所以踴躍跟帖轉發,并不是受“水軍”推動,而更多是基于“鏡中我”的激發。 換句話說,輿情源于網民基于自身生活體驗和信息積累而產生的自然判斷——對于普通公眾而言,我們沒必要、也不可能要求他們使用法律的思維來分析個案。他們當然可以有自己的道德判斷和價值判斷。這并不要求法院照單全收。輿情從來沒有這樣的魔力。 可是,法院應尊重普通公眾的自然正義,并虛心接受輿論監督。如前所述,輿論總是多元的。在道德判斷和價值判斷外,也夾雜著許多事實評判、司法評判以及立法評判。從我個人觀察來看,傳統媒體更青睞事實評判。“躲貓貓”的輿情喧囂,首要指向的是李蕎明究竟怎么死的,這是一個事實問題;“70碼”的眾聲喧囂,首要指向肇事車當時車速究竟多少碼,這同樣是一個事實問題。 從媒體上觀察,“保姆盜竊天價手機案”所引發的網絡輿情,有同樣的特征。見諸平面媒體的個案評論,多在追問兩個關鍵事實:一是保姆是否知道這只手機的真正價值?二是這部手機何時購買,核價時有無作過折舊?前者關乎犯罪構成中“主觀方面”,后者關乎盜竊數額的確定,直接影響最終刑期。從司法判斷上來看,這些都是值得法院關注的重要信息。 如果法院在審理或裁判過程中實際已解決了這兩個問題。那么,以及時的信息公開來向批評者解疑釋惑就成為必要。而且,在刑事審判的價值依歸上,除了懲罰功能,更有面對大眾的預防犯罪功能。一宗個案作出裁判之后,多數民眾不能理解,這就不能稱之為“法律的實現”。 “保姆盜竊天價手機案”的另一個輿論焦點是,雇主拖欠保姆工資是否惡意?有無涉嫌“惡意欠薪罪”?保姆遭遇惡意欠薪在先,而采取拿走雇主手機的方法加以對抗,其主觀惡意與普通的盜竊罪相比,還是有著極大區別的。此外,即便盜竊罪名成立,其可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也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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