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禍社會的虛假廣告之所以在不少地方泛濫成災,與當地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懈怠有關。但愿萬州案能促進公權力的反思。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最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重慶萬州區廣播電視臺、該臺廣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該臺廣告業務員王勇、廣告主徐文的行為構成虛假廣告罪。由于前無古人,媒體將此案貼上了“全國首例”的標簽,也因此引發了更多的關注。 萬州此案在全國奪得多項“第一”,主要是因為萬州區廣播電視臺是第一批因播放虛假廣告走上刑事法庭的。有人說,這對今后同類案件的司法處置具有標本意義。事實上,此案既非標本,也不應復制。 據報道,萬州此案實則源于一起職業打假反成罪犯的影響性訴訟。去年職業打假人劉江曾利用電視臺播放違法廣告進行“敲詐勒索”,被萬州區電視臺廣告員舉報。就在劉案審理過程中,劉江的辯護律師羅秋林將舉報信寄往公安部,稱300多家電視臺涉嫌虛假廣告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不難得出這樣的推斷:如果沒有劉江和電視臺雙方的互相舉報,并牽動了媒體介入輿論關注,想必這個“虛假廣告罪”的“全國首例”不會這么輕易出臺——比如,違法廣告在300多家電視臺播出,但追究刑事責任的,好像只此一家。 針對“虛假廣告罪”,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要說有立法模糊之處,主要就在這個“情節嚴重”上。 既然罪名已設,就不能因為“情節嚴重”沒有明確的標準,而不予懲辦。完善相關立案標準,應由最高法院結合各地司法實踐,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逐步明確。但如果各地拒絕實踐,相關標準永遠也完善不了。因此說,立法模糊并非司法對“虛假廣告罪”不作為的借口。 司法懲辦“虛假廣告罪”,當然不能總期待職業打假人與“職業造假人”之間的內斗。偵查權是一項主動的權能,就算沒人舉報,也應積極發現線索,排查線索,對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處置。何況“虛假廣告”都是公開面向公眾傳播的,得到立案線索并不難。明知有罪而不查處,這就是偵查部門的瀆職了。 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也應盯緊廣告監管部門,在刑事責任之外還有行政責任。行政執法部門面對虛假廣告,聽之任之,也是瀆職;如果收受了廣告主的好處而“睜只眼閉只眼”,那就是枉法。行政執法人員若對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還可能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為禍社會的虛假廣告之所以在不少地方泛濫成災,與當地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懈怠緊密相關。 但愿萬州案能促進公權力的反思,也期待“虛假廣告案”在沒有當事人內斗等特殊情境下,也能進入法庭。那樣的個案才能稱其為“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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