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總部在福州的企業起訴福州市國稅局,近期都已經在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相繼開庭,但尚未宣判。”(21世紀經濟報道6月20日) 據悉,這四家企業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共6宗,涉及被追繳或不予退稅金額約4110萬元,全部產品價稅合計約達3.12億元。 稅收體現的是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之間的關系,此案對稅務爭議與納稅人權益保護具有指引性意義。”報道援引法律界人士對該訴訟案例的定位和評價。那么這起訴訟案對納稅人權益保護有何指導意義呢? 在稅收征納關系中,稅務機關代表國家執行稅收征收管理權,具有公權力性質,而納稅人則是被管理的對象;因此,在征管實踐中,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和管理人員的決定和要求都要基本做到服從決定。特別是稅務機關大量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使得對納稅人的處理處罰方面裁量的空間很大,比如處于0.5倍~5倍之間的罰款幅度,可以由稅務機關和管理人員酌情裁定。 今年以來全國稅收增幅明顯低于往年,其中4月份創歷史新低,增幅僅為2.6%,因此各地稅務機關強化稅收征管力度,以試圖從經濟形勢較好時法定應征實際未征的“彈性征管空間”里提取更多資源。同時,有的基層稅務機關為了完成稅收任務,在沒有取得確鑿證據下,可能做出不利于納稅人的稅務行政管理行為,比如對納稅人采取不予抵扣進項稅額、不予出口退稅等管理措施來強化征管、“挖潛增收”。 上述訴訟案,從報道透露的案情來看,其焦點就是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和不予出口退稅,導致企業被追繳或不予退稅金額約4110萬元。 這起訴訟案有何意義?可以說隨著當今中國步入“稅感時代”,納稅人對稅收越來越敏感,通過對稅收熱點問題中的不合理因素追蹤質疑和爭議,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當前“稅感時代”的表現之一,就是公民對稅收不合理因素的不理解和評論較多,但在實際問題中通過法律等正當途徑解決問題維護權益的較少,也就是說稅收問題容易形成熱點話題被媒體和網名討論,廣泛意義上的爭論較多,但是在真正的稅收征管實踐中,當納稅人直面稅務機關時,即使處理不合理不公平,大多數納稅人卻沒有足夠勇氣對稅務機關不合理不公平的執法行為說“不”。 筆者覺得,福州四企業聯合起來起訴該市國稅局,討要4000萬稅款的做法具有標桿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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