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劉春旭主任周二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證監會正在制定新股發行老股轉讓的具體細則,要求老股東對老股轉讓過程中進一步充分披露相關信息。 通過要求老股東更加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投資者披露投資信息,以便在股票上市之初,新投資者就能了解老股東轉讓之后,公司經營是否會出現大的問題、股權結構是否會出現異常變化等投資價值判斷信息,可謂抓住了老股轉讓操作和監管制度建設的牛鼻子,有助于從源頭上約束新股定價,值得稱道。但作為一項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細化措施,老股轉讓細則的制度目標顯然還有更高追求,通過相關保障制度設計,實現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是正在制定中的老股轉讓細則應有之義。 來自證券中介機構的一份研究結果顯示,在市場投資者最不滿的新上市公司行為中,有高達三分之二的投資者選擇了發行人上市財務法律信息造假、虛假陳述和IPO業績承諾成空等背棄IPO承諾或保證的行為。新上市公司第一年業績尚可或略虧,第二年巨虧,第三年即遭遇“ST”的毀棄IPO業績保證現象,幾成二級市場投資者的集體夢魘。如果新股發行老股轉讓細則能通過相關制度設計兼顧發行人“老股東”及其管理人的IPO保證,有效約束老股東的股票轉讓,那無疑是證券市場全體投資者之福。 從美德等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同類做法來看,在新股發行時,對原始股,尤其是控股股東的存量股權轉讓施加一定限制是普遍做法。為保證一二級市場投資者都能得到公正而全面的投資對待,不管是“商業判斷規則”、“實質公平規則”,還是法律淵源更古老的“信義規則”,都對發行人原始股東或“老股東”的股權轉讓實施了程度不等的對等保障措施。譬如德國康采恩法律制度就規定,控股股東在獲得企業全面控制權包括何時何地IPO上市這樣的超級權力的同時,也同時被課以承擔企業年度損失的責任,甚至包括保障外部股東的股息及紅利的權利等,這構成了新股發行老股轉讓時保護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域外立法體制性源頭。 事實上,在目前整個IPO監管體系中,有效干預發行人造假或行為失范又不累及無辜投資者的經濟手段缺失,一直是監管者的心病。而此次新股發行改革引進新股發行老股轉讓、所得款項專戶管理這一制度,不啻間接為監管者提供了一個可以得到法律承認的經濟保證。只要監管部門善加利用,在具體實施細則中將之與發行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等老股東的IPO承諾對接起來,就可以對前述發行人及其管理人的短期行為和違反IPO保證的行為在既有體制約束之外加以實質經濟制裁。譬如,在未來老股轉讓細則中規定,老股轉讓時,相關老股東除依法充分披露外,還應出具承諾,允許監管部門在新股上市一年內發現發行人在IPO過程中存在財務法律弄虛作假、欺詐上市的,或者發現發行人及老股東有背離IPO承諾事由的,監管部門可通知相關股票轉讓款存放機構將一定比例的股份轉讓款項劃轉給投資者保護基金,或予以先期凍結,留待將來為保護二級市場投資者目的之用。 A股市場信用缺失成為“頑疾”,雖屢遭監管層與公眾的譴責卻仍得不到根本改善,這已對滬深市場的誠信建設造成了實質損傷并構成制度挑戰。就此而言,正在制定中的老股轉讓細則,不僅提供了完善老股轉讓技術細節的機會;對監管者來說,也提供了大額懲處IPO保證失信行為的機會。筆者希望監管部門能抓住這次良機,在兼顧IPO保證的基礎上進行“銜接式”的保障立法,以老股轉讓換取恪守IPO保證,如此,則IPO保證的規制必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