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業銀行與個體金融消費者之間力量對比懸殊,加之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時主要以商品消費為主要調整對象,而對接受服務消費的消費者保護稍顯薄弱,因此,近年來“店大欺客”、“霸王條款”的事件層出不窮。銀行匯款不成仍收手續費的做法,以及相關人士和部門的解釋,并不能消除人們的疑問:服務價格市場可以允許企業隨意定價嗎?政府如何促進企業定價合理化?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價格法確認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市場定價,但其適用是有前提的,并不意味著企業可以隨意定價。 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定價,首先取決于該商品或服務的成本,其次需要受市場環境影響:在充分競爭、信息透明的市場,市場定價趨近于成本,可激勵經營者努力經營、增加消費者福利;反之,價格遠離成本,就會發生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因此,市場競爭不充分、不公平、信息不透明時,引入政府規制是必要的。市場調節價絕非允許企業隨意定價,更要求政府對價格不法行為進行糾正。 消費者保護不僅需依靠個體消費者維權,更需靠政府規制。從消費者權益保護層面出發,政府也有義務促使企業定價合理化。在本次事件中,從法律角度需回答三個問題:第一,匯款不成手續費是否應該收?第二,如果收費,應當依照什么標準?第三,如果收費過高,應如何促使其趨向合理? 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應當將客戶跨行轉賬匯款定性為其與商業銀行的有償委托合同關系。合同法第405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由此,如果因顧客操作失誤導致匯款不成功,有償委托合同仍然是成立的,銀行可以收取手續費。 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手續費需參照提供服務的成本計算。銀行人員也提及跨行匯款需使用人民銀行大小額支付系統實現,但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收取小額支付系統收費標準遠低于目前商業銀行的收費標準。即使算上商業銀行自身經營成本,目前跨行轉賬匯款手續費依然遠遠高于其成本價格。 對第三個問題的回答,需要分析造成收費價格偏高的原因。筆者認為,收費高主要是商業銀行競爭不充分造成的;更有甚者,匯款不成手續費照收竟成“行規”,則有可能涉嫌橫向壟斷。 為驅使商業銀行收費合理化,須有三方面力量聯動:第一,銀行監管部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應就商業銀行合理定價做出指引,并在商業銀行各項服務成本厘定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為企業自主定價、參與市場競爭奠定基礎;第二,發改委履行價格管理和反壟斷法執法職責,禁止價格壟斷協議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定價行為,依據價格法律制度嚴肅價格執法;第三,銀行客戶可依據反壟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頒布的《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訴請確認商業銀行壟斷行為侵害其民事權益而請求賠償,并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認定違反反壟斷法的被訴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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