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推出的溫州改革“十二條方案”,歸結起來有四個方面:第一,關于行業準入,鼓勵民間資金進入金融領域;第二,關于小企業融資,采取包括發展村鎮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建立地方資本市場和發展各類債券產品等多種措施,支持小企業、小微企業融資;第三,關于資本項目開放,鼓勵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第四,關于金融管理體制的改革,建立地方金融管理體制。 上述四個方面似乎包羅萬象,但其核心應是“民間資金”四個字,其直接目的是希望解決前一段時間當地因民間資金鏈斷裂引發的金融秩序混亂。允許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是讓原本“地下”金融活動走上臺面;支持小企業融資應是民間資金進入金融領域后的目的;鼓勵個人對外直接投資同樣是為民間資金找出路,只不過是讓民間資本從過去全國范圍內的炒地、炒房、炒商品擴大到全球范圍內投資;至于建立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無疑是要讓具有信息優勢的當地政府來監督民營資金的運作,并承擔后果。 對于規范和鼓勵民間資金進入正規的金融行業,筆者舉雙手贊同,但這里有兩個問題值得討論。第一,就金融改革本身而言,是不是讓民間資金進入金融領域就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金融體系的痼疾?第二,既然自2005年“非公經濟36條”頒布以來,民間資金進入相關領域依然步履維艱,那么此次鼓勵民間資金進入金融行業會不會有同樣的結果? 對于上述兩個問題,筆者只回答第一個,因為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小部分蘊含于第一個問題的答案中,大部分取決于未來政策的實施。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很簡單,即就目前而言,民間資金進入金融領域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金融體系痼疾。整個金融體系的資金錯配,一方面是高額儲蓄導致金融體系資金“過剩”,另一方面是眾多小企業、創新型企業得不到資金支持。民間資金進入金融行業無非增加機構的數量,改變了部分機構所有權結構,但機構數量增加和所有權性質的改變都不是解決問題的藥方。 我國銀行業機構數量已經很龐大。截至去年末,已有包括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在內的各種銀行業機構3769家,網點19.6萬個,這些機構(包括全國性的股份制銀行)中也不乏民間資金的身影。如果進行歷史的縱向比較,現在較之改革開放初期,銀行業機構的種類和數量已經不可同日而語。與其他大國相比,同樣毫不遜色。但是,為什么迄今還會面臨小企業融資難、創新企業融資難,以及所謂“流動性過剩”引發的炒地、炒房、炒各類商品的現象呢?如果說國有控股銀行“傍國企”、“傍壟斷行業”,并且賺得高額利潤,那些民營參股、控股的金融機構難道不也一樣嗎?換言之,讓溫州的老板們開設新的金融機構,它們日后的經營行為與現在的銀行機構不會有兩樣,而且可以預期,它們同樣不會滿足于只在當地經營,而是要實現擴張以獲得更高的利潤。 應該說,資金錯配的痼疾部分源于高儲蓄,部分源于其他兩個因素——實體經濟的壟斷和(傳統)銀行業在金融體系中的壟斷。 實體經濟的壟斷是銀行業追逐大客戶的根本原因之一。經過十多年的商業化改革,我國銀行業機構——無論國有控股還是民間參股控股——大多數已經被改造成了追逐利潤的“現代商業金融機構”,利潤的高低和經營狀況直接影響銀行管理層的腰包和職位,因此,有壟斷就有壟斷利潤,就有銀行業機構逐利的身影。至于小企業,因為成本高利潤薄,自然不會受到青睞。 然而,問題就在于,為什么實體經濟會形成壟斷?筆者以為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源于地方政府對地方經濟的普遍干預;第二,管理各行業的部門事實上已經成為維護行業壟斷的利益集團。第一個原因大家提的很多,不過這一因素對整體經濟的負面性不很嚴重或者并不明確——一則因為上世紀90年代打破地方割據的改革卓有成效,二則地方之間的競爭在很多發展經濟學家看來是有益的。然而,對于第二個原因分析并不多,但現在已被一些人認識到,這是目前導致我國實體經濟壟斷的最重要因素之一。2005年“非公經濟36條”頒布7年后依然不見成效,其原因在于沒有打破以各部門為核心的利益集團。而且,以打破行業壟斷為取向的改革,往往交給主管該行業的相應部委去操辦。試想,既然大多數人不是壯士,哪可能出現“壯士斷腕”? 傳統銀行業在金融體系的壟斷是銀行業機構追逐大客戶的第二個原因。我們知道,金融體系大體分為銀行業和資本市場兩個部分。在幾乎所有的大國中,資本市場主要是為大企業服務,盡管會有一些金融產品(如美國的ABS、歐洲的CDO等結構化產品)、一些市場(如美國的納斯達克小板市場 、OTCBB等)是為小企業、創新企業服務,但解決小企業融資問題根本上是依靠銀行業機構。這其中的經濟學道理很簡單:資本市場善于處理標準化、批量的信息,而小企業、創新型企業的信息是不透明和非標準化的,需要依靠銀行業機構挖掘信息,并進行整理、甄別和分析判斷。這里引申的推論之一是,溫州方案中提出的發展地方資本市場和小企業債券等,即使不會在未來引發可能的金融混亂,也不太可能對小企業有顯著助益。 我國資本市場盡管自2005年以來有了長足進步,迄今依然不盡人意。例如,就股票市場而言,雖然我國股票市值已經位列世界前三,但由于嚴格的行政審批,股票數量比印度還少。就債券市場而言,雖然銀行間市場自2005年開始采取了備案制,并因此推動了市場的迅速發展,但是上世紀90年代頒布的《企業債條例》規定,企業發債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0%,這依然束縛著非金融企業債券的大發展。 因此,筆者認為未來金融改革主攻方向不在于是否允許民間資金進入正規的金融行業,而在于兩個方面:第一,實體經濟領域必須放松管制;第二,資本市場應放松管制,同時加強部委協調。這次全球金融危機之后,許多人認為經驗教訓之一是,金融不能“自娛自樂”,必須為實體經濟服務。換言之,金融是第二位的,實體經濟是第一位的。既然如此,實體經濟不改革,金融改革又怎么能夠成功?就資本市場放松管制而言,其與實體經濟中交通、通訊、教育、石油等行業打破壟斷所要求的條件并無二致。如果繼續希冀各分管部門主動地“壯士斷腕”,那就如同2005年“非公經濟36條”頒布7年后還無結果一樣,我們可能將度過另一個“七年之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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