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服務為社會組織開放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有助于推動社會組織強化自我管理、完善治理結構、提高競爭能力,形成政府、社會組織和公共利益的多贏局面。 廣東省政府日前發布《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暫行辦法》,規定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公共交通、公共就業等領域適宜由社會組織承擔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決策(立法)論證、績效評價等輔助性和技術性事務,以及其他按政府轉移職能要求實行購買服務的事項,原則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轉由社會組織承擔。 將原來由政府直接承擔的一些服務職能和事項,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轉移到社會組織身上,是當前政府職能轉變和社會組織發育發展的一個大趨勢。今年3月19日,溫家寶總理在第十三次全國民政會議上提出,政府的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通過市場和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可以適當的方式交給社會組織、中介機構、社區等基層組織承擔,降低服務成本,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這是中央首次提出政府將部分職能讓位給社會組織。從全國范圍看,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在不少地方已有初步探索,像廣東那樣出臺政府規章,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和社會組織提供服務的范圍、內容及操作規范,表明在條件相對成熟的地方,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已經可以進入全面實施的階段。 從以往對社會組織實行業務主管部門和注冊登記部門“雙重管理”,到現在放寬對社會組織登記的限制,除特殊情況外社會組織可以直接登記注冊,并且部分政府職能和服務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政府在社會組織管理方式上的重大轉變,表明政府提升了對社會組織的“信任級別”,希望把社會組織打造成為與政府分擔社會服務職能、共擔社會治理責任的得力助手。接下來,社會組織究竟能夠承擔好什么樣的職能,能夠發揮多大的作用,就要看他們的具體表現了。 目前,一些社會組織先天發育不足,自治能力和運行能力偏弱,在“登記難”問題解決后,迫切需要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培育和支持,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給社會組織提供“生意”,就是一種積極的培育支持方式。在此過程中,社會組織雖然不像企業那樣要參加激烈的市場競爭,但仍然要培養和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通過與其他社會組織展開有序、有效的競爭,不斷發育成熟、發展壯大。社會組織登記注冊雖然比過去容易得多,但面臨的競爭壓力和生存壓力也要比過去大得多,他們要爭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以獲得更多的活動經費,要在服務質量、組織實力、戰略水平等多方面展開競爭,一些競爭能力弱的社會組織,很可能被淘汰出局。對這一點,社會組織應當有充分的思想準備。 社會組織以提供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為職能本位,這內在地決定了,社會組織應當具有高度的職業道德、奉獻精神和社會責任感,對社會組織的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更需要有非同一般的高標準、嚴要求。在爭取到“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后,社會組織必須嚴格堅持非營利性、公益性的原則,不能將政府付費用于經營和創收,這不但需要財政、稅務等政府部門依法進行監管,還需要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進行全方位監督。人們一向對如何監督紅十字會等官方慈善機構關注較多,對于其牟取私利和從事腐敗交易的傾向抱以高度警惕,今后人們更須關注和警惕的,可能就是如何加強對社會組織的規范與監督,如何防范某些社會組織“以公益之名行營利之實”了。 政府購買服務為社會組織開放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有助于推動社會組織強化自我管理、完善治理結構、提高競爭能力,形成政府、社會組織和公共利益的多贏局面。對這個結果,值得寄予樂觀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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