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巴巴盯著政策松綁的民間資本,面對政府部門為落實“新36條”而出的配套實施細則,卻陷入吃不消的尷尬之中。一方面,多部委密集出臺的這些“鼓勵引導民間投資”的文件或政策,涉及了交通運輸、鐵路、衛生、國資、銀行眾多領域,要看清楚門道不容易;另一方面,“新36條”頒布兩年之后,在不到2個月的時間里不少于6個部委出臺了配套實施細則,這怎么說都有加班趕制之嫌。因而,感覺有些霧里看花。 盡管如此,必須承認落實“新36條”配套實施細則紛紛出臺,對于打破行業壟斷、促進民營投資進入某些禁區確有積極意義;無論實質上有多大突破,總是在朝有利于公平競爭的方向前進。 對此,民營資本不可能無動于衷。問題是,民資面對相關鼓勵與引導政策,面對不設防的投資領域,無所適從的顧慮難以消除。比如,鐵路經營已是負債累累,民資進去會不會只有負責埋單這一個選項?醫院僅允許的是非營利,民間投資又該從哪里賺錢?國資委有關《指導意見》中強調的股權投資基金是權益基金,當“國有控股地位不會改變”,民間資本進入國有企業后的地位和權益保障就是棘手問題。“玻璃門”是被打開了,與此同時“關門打狗”的可能性出現了,這些無不令民營企業所忌憚。因為,在山西煤礦、陜北油田被“國有化”的過程中,地方政府侵犯民間資產權益已有前車之鑒。更何況,幾乎是與有關部委密集出臺配套實施細則的景象相左,一些地方卻超越政府權限,想法設法去干預民營資本的運營。 不久前,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鄂爾多斯市煤炭交易與物流產業建設方案的通知》要求:鄂爾多斯市所有的煤炭企業生產的煤炭產品必須與政府主導成立的“物流集團”及其子公司簽訂銷售統一承運合同,所有煤炭產品必須進入煤炭交易中心交易,不允許原煤類產品直接對外銷售。 這個“方案”已經發布,立即在當地煤炭企業、物流運輸企業及社會上引起強烈了反響。不少企業認為這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行政干預,不僅會引發更大的矛盾,更會形成新的壟斷。 我們注意到,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這個“方案”,主要針對的是中小煤炭企業,不涉及大企業。由政府牽頭“組建”的“物流集團”,被賦予了一系列的市場“特權”。客觀上,這是想通過政府的引導實現資源整合,為企業提供更好的服務平臺。事實卻是政府為掌控煤炭市場,從而強制推行交易市場的建設。鄂爾多斯市政府顯然是希望通過“方案”的實施,來實現自身收益最大化,在煤炭市場充分體現行政力量的話語權。 政府以文件的形式,要求中小煤企將銷售權交給指定公司本身,已經是行政干預了企業。市政府直接參與市場運轉,嚴重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不僅無助于市場交易的健康發展,更是抵消了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作用,損害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其剝奪企業自主經營權的行為,直接違反了《企業法》;企圖操控煤炭市場價格的舉動,無疑是在向《反壟斷法》公開進行挑戰。 有關方面“政府的本意是好的”的解釋,當然適用于對多個部委“鼓勵引導民間投資”實施細則的基本評價。然而,分辨這兩者之間傳達出的信息,卻出現了矛盾與對立:殺雞取卵與開閘放水并立同行。更何況,相關細則本身以及落實還存在諸多制度性缺陷。由此,在一張簽署了日期的民間投資盛宴的邀請面前,民營企業不得不彷徨觀望,因為他們擔憂的是遭遇到一場“鴻門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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