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因其適當降低了舉證標準和認定難度,引入了惡意推測條款,對違法犯罪形成高壓威懾,對于凈化市場環境、弘揚理性投資理念具有重大意義。 一個基本邏輯是,投資者決定投資買入一家公司的股票,是基于對該公司基本面和未來收益的了解和預判,而這些了解和預判必須植根于真實的信息披露環境。如果對財務數據和相關信息披露作假,那就意味著投資的目標失真,必將引發認知混亂,市場將成無本之木。 從已經查處的內幕交易案件來看,“財務注水”已成非法謀利的主要手段之一。如同“注水豬肉”謀取暴利一樣,綠大地、銀廣夏以及藍田股份都是通過財務造假,虛增交易,給利潤“注水”。銀廣夏的情況更為嚴重,瞞天過海制造虛假出口、偽造稅單。“財務注水”當然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必須依法懲處。 在企業IPO過程中,除了企業本身有造假動機外,相關的中介機構也負有直接責任。如綠大地公司曾經兩次上會,華泰聯合均擔任保薦人。現在東窗事發,理應對其保薦行為進行司法調查。目前,雖然證監會已對保代人員做出處罰,但綠大地案不能就此畫上句號。應當追究相關中介機構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保薦機構參與作假,就像律師作偽證一樣,是毫無爭議的犯罪。先說在財務信息上的作偽證。有人錯誤地提出,既然我國現行的公司上市規定設置了明確的財務指標門檻,那么企業包裝上市、虛構利潤就與制度缺陷有關。這是沒有道理的。企業為了達到上市的財務標準,把不同的企業組合到一起,這是可以的,但必須是真實的“組合”,必須是真實的財務信息。為了達到上市標準,拼湊資產、做假賬、制造假證據,這和普通刑事案件中的作偽證一樣惡劣。 再說在審核程序中的作偽證。綠大地曾于2006年10月第一次上會,遭發審委否決。為此在二次過會前,其上市團隊通過所謂“封閉培訓”,把所有發審委委員可能問到的問題都設計出答案,讓如今已是階下囚的何學葵等人背得滾瓜爛熟。其目的就是為了“把戲演好”,欺騙發審委。最終,不法分子“成功地”騙取了上市通行證。 對于要不要保留發審委制度、IPO要不要審核的問題,前期有過廣泛的討論,綠大地一案恰恰證明了,發審委從事的工作是程序性審核而非實質性審核。如果發行人出具了齊備的申請材料,并且中介機構都簽了字畫了押;同時,申請人面對現場質詢都能對答如流,臉不變色心不跳,就有可能“成功地”欺騙過會。不過,企業真正上市之后,問題還是會水落石出。此時,事后追懲就將發揮作用。至于相關審核人員是否也有舞弊行為,也需要調查,一旦發現將依法予以嚴懲。總之,對于市場參與各方面而言,誠信始終是最根本的一條底線,逾越底線必須懲罰。 在此,筆者要對呼聲極高的“零容忍”、“司法介入”兩個提法做一點說明。我們今天強調對內幕交易“零容忍”,并不是過去執行的是“2%容忍”、“10%容忍”。對于違法犯罪,監管者一直是零容忍。在2010年10月國務院轉發證監會等五部委《關于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之后,包括高法、高檢等部門負責人發表談話時,提到過“零容忍”。郭樹清主席去年提到“零容忍”之所以備受關注,說明公眾對于承上啟下的監管層寄予更多期待,對零容忍的高壓態勢表示歡迎。筆者認為,“零容忍”是一種態度,但公眾更期待“零漏網”。 很多人認為,我國長期以來過于倚賴行政權力打擊內幕交易,司法權力介入嚴重不足。其實,“司法介入”從2001年就開始了:當年7月證監會成立了稽查二局,主要就是為了司法力量介入。稽查二局的主要成員來自公安系統,有豐富的刑事偵查經驗,負責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到2007年,稽查一局和稽查二局合并,行政和司法稽查力量進一步統一。2010年10月,國務院批轉五部委關于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的意見。到今年5月,出臺“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證監會出臺了《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這是一脈相承。應對證券內幕交易,對全世界都是難題,取證難、認定難的問題將長期客觀存在,需要不斷提高稽查能力水平。 “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和“四部門意見”出臺之后,關鍵在于執行。長遠來看,要逐步實現行政執法與司法執法兩種力量在職能、職權、隊伍、指揮上的“四統一”,建立起具有準司法性質的監管機構。如此,才能把“零容忍”的態度兌現為“零漏網”實績。除了行政機構和司法機關,人民群眾的力量絕對是不可忽視的,要大力發揮公眾(包括媒體)監督的作用,這是對有效執法、高效執法的重要支撐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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