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晚間,證監會網站正式公布證監會令第78號-《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這是配合新股發行體制新一輪改革的第一項措施。這項措施也被看作是醫治新股三高的一味“主藥”。 新股三高(高定價、高市盈率、高募集資金)被投資者深惡痛絕。這個現象始于2009年,當時新股首發市盈率上升至46倍,2010年攀升至58倍,2011年略有下降但仍高達46倍。反觀之前的新股首發市盈率,1995年為4.14倍,1995年至2008年,首發市盈率在33倍以下,應該說還是處于健康狀態的。 為了醫治新股三高,各界開始對2009年以來進行的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進行反思。 今年2月份,證監會主席郭樹清主持召開經濟學家座談會時指出,要按照年初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部署,繼續深化新股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改善市場價格結構不合理狀況,切實解決新股發行價格過高和惡炒績差股問題。 隨后,證監會加快了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步伐,滬深交易所也相繼推出了抑制炒新的措施。4月28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重申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將堅持市場化方向,以充分、完整、準確的信息披露為中心改進發行審核。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反饋意見的情況,證監會將對《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做出相應的修改完善。 昨日發布的修改辦法將成為醫治新股三高的一味“主藥”。 首先,定價方式的多元化,既可實現對行政管制的放松,又可發揮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和歸位盡責。 《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了以詢價方式定價,也可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采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發行價,也可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 這意味著,未來可能產生不詢價、初步詢價即定價等兩種新的方式,即原有的“兩步走”,可以改成在自主協商定價的“一步走”。 直接定價可以強化發行人和承銷商在新股發行中的責任,杜絕單一詢價制下詢價機構串通抬價的行為,如果出現違法違規現象,追責也很容易做到。同時,監管層鼓勵發行人和承銷商創新定價方式的做法,可以有效發揮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和歸位盡責。 其次,對新股發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懲處力度,將對發行人、主承銷商及其他詢價機構產生震懾力,從而實現新股的公平合理定價。 各界對于加大新股發行中的監管和處罰力度給予了高度認可。筆者認為,加大對發行人尤其是加大對證券公司的處罰力度,是解決新股發行痼疾的對癥良藥。此前,對券商在新股發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較弱,往往是譴責了事,不足以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而新規設定的最長為36個月的業務暫停處罰,將對券商產生強大的震懾力。 最后,辦法的出臺僅是第一項配合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措施,未來,監管部門將圍繞詢價定價、信息披露、風險評析和發行監管出臺和修訂一系列具體和規范化的監管制度。市場廣為詬病的新股三高將被逐步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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