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相隔半年,同樣是關聯交易,奧瑞金包裝帶傷過會,而京客隆商業集團則夢斷IPO發審會,兩家公司截然不同的IPO審核結果,似乎給了市場一個從實務角度解讀新股發行審核新政方向的機會。聯系到近期監管部門在不同場合強化信息披露、不再對企業可持續盈利能力及歷史演變等問題做實質性判斷的多次表態,新股發行審核的市場化,仿佛已近在咫尺。 但上周末海瀾之家服飾和利泰制藥兩公司的首發申請被否說明,這只是一個圍繞IPO發行審核市場化的制度性誤會。作為核準制與注冊制過渡階段的新股發審市場化,仍然有很多法制化問題有待解決,譬如關聯交易和出資的法律形式的審核尺度,絕不僅僅是個別案例展示的“監管部門主要審核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部分,不再對擬上市企業歷史遺留問題、關聯交易、可持續性盈利能力等問題做實質性判斷,僅要求券商、律師等中介機構在招股書及相關文件充分披露有關問題的基礎上發表意見”這么簡單。 偏重信息披露監管,注重形式審核,并不意味著監管部門會一概放棄對申請IPO公司的實質判斷,老實說這也不是新股發行審核市場化的必然選項,更不是新股發審市場化的關鍵,在健全的法制化下的發審市場化才是。事實上,沒有法制化護航的新股發審市場化之路,注定是不平坦的。相關機構的統計數據顯示,在已經過會和被否的IPO項目中,近乎相同的審核事項,比如同樣存在關聯交易和涉嫌同業競爭,在性質和危害程度都差不多的情況下,面對發審會的審核,有的公司順利過會了,而有的公司則被否,這種因審核標準不盡統一、審核法制化不夠導致的結果迥異情形,占到整個IPO項目總量的三成以上。 IPO發審“市”有余而“法”不足,發審標準隨行就市、市場化有余而法制化不夠,由此帶來的一個直接后果是——同樣類型的案例,不管是成功過會的案例,還是失敗被否的案例,譬如對涉嫌同業競爭注銷關聯企業問題和專利等重要資產狀況信息披露程度的處理和解決過程等等,對后來的擬上市企業都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可參考性;一事一議或面對面的不停的監管溝通,仍然是IPO審核監管的常態,這無疑大大降低了IPO的審核效率,并加重了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核成本,更不利于消除公眾對發審部門的偏見和誤會。 “無法制則無市場”,新股發審市場化,首先是新股發審的法制化。衡量新股IPO發審是否市場化或是否正在向市場化邁進的一個重要判斷節點,不在于IPO信息披露重要性的上升,監管部門不再對企業可持續性盈利能力、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等問題做實質性判斷,以及相關中介機構話語權上升(盡管這些也很重要),甚至也不在于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審核標準的寬嚴程度,而是監管部門根據《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在IPO審核時是否真正做到了在“法律確定性”保障下的發審市場化,即標準統一下的令行禁止。同樣的,在IPO發審過程中發現問題,不管是由哪一個發審委員或哪一組發審委員審核,結果都應該是一樣的。 對于IPO發審市場化,還不能不提及的一個誤解是,仿佛對于擬上市企業來說只要該企業如實并充分披露了相關歷史或現實“罪責”,則在審核市場化的旗幟下就可以安然過關,否則相關IPO審核就會被貼上“非市場化”的制度標簽。筆者認為,這是對IPO審核市場化理解上的一個天大誤會,是根本不了解IPO審核市場化概念下的法制涵義。無論如何,“符合法定發行上市條件,不具有法律‘硬傷’”是IPO順利過關的前提,依法充分披露信息,只是擬上市企業IPO的條件之一,不能代替其自身的合規性。有法律硬傷(譬如存在未補正的巨額出資瑕疵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事項),根據法制原則,無論怎么披露都不可能允許其上市,但如果該擬上市企業對相關歷史或現實“罪責”都已經依法規范并作了完整披露,相關中介機構也出具了明確肯定的意見,則依據新股發審市場化原則,監管部門就不能再揪住該問題不放,應該直接批準其發行上市申請。 所以,市場化毫無疑問是新股發行審核改革的根本方向,但法制化是市場化的里子,可以說,沒有新股發行審核的法制化,也就沒有新股發審的市場化。 新股發審市場化,萬萬不能沒有法制的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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