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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4 作者:徐立凡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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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領導干部家庭財產監管范圍設定過小,或過于簡略,那么再嚴格的監管措施也可能因為與實際情況脫節而成為墻上制度、紙面文章。 日前,重慶國資委向多家國有大型企業下發通知,要求重點國企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收入、房產、配偶和子女從業、子女婚姻等14個類別的情況。國企領導干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等將被嚴肅處理。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不斷有地方在進行經驗積累式的試點,而將重點國企領導干部家庭財產列為監管目標,并不多見。實際上,這是一項需要填補的監管空白點。相對于一般企業,國企的領導干部在不同階段從事不同工作的機會要大得多。有時在企業,有時在政界。政企兩界身份的轉換,以及相差懸殊的薪酬待遇體系,容易導致對于國企領導干部的財產來源難以界定。國企領導干部的薪酬激勵機制不僅包括了工資性收入,也可能包括股權、期權等其他收入來源。企業經營活動的廣泛性,也容易導致對于領導干部應有的利益回避機制失效,從而留下巨大的尋租空間,并通過與企業領導干部自己或其利益關聯者實現。 實際上,強化對國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的監管,本就是中央政府層面的要求。不久前,國家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發布通知,明文禁止國有企業負責人公款買房或裝修等12項職務消費。重慶市此舉,可以視作是此要求在當地的具體落實。 過去不少地方的官員財產申報試驗,家庭財產監管目標的設定通常只限于工資性收入一塊。此次重慶市的要求,最大的亮點在于對官員家庭財產監管范圍設定得相當廣泛,職務性收入、職務外收入和家庭成員的經營情況無不在報告范圍當中。這是恰當的。原因在于,現實案例中,有許多不當、不法尋租行為以及灰色消費行為,并非領導干部親手而為,而常通過血緣關系或利益關聯方完成。如果對領導干部家庭財產監管范圍設定過小,或過于簡略,那么再嚴格的監管措施也可能因為與實際情況脫節而成為墻上制度、紙面文章。 當然也要看到,在對于國企領導干部家庭財產情況盡可能地包含在監管視野中的同時,如何在程序上進一步完善監管仍是必須考慮的制度設計。目前看,在國企領導干部將家庭財產上報后,如果真的出現了財產來源不明情況,應該如何加以紀律直到法律層面的度量并實施相應懲處,還不夠明確。此外,在家庭財產上報的同時,是否也可以考慮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讓財產情況見諸陽光,從而實現更有威懾力、更全面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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