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05-11 作者:李季先 來源:證券時報
|
|
|
針對近期新股炒作熱有所降溫但部分投資者仍然存在盲目參與炒新的情況,深圳證券交易所日前再次發布公告,警示炒新風險,并要求各會員單位切實做好客戶管理工作,督促證券中介機構在抑制新股炒作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發揮更重要的職能作用;證券公司應承擔起行業責任、市場責任和社會責任,加強自律,切實落實3月12日證監會機構部提出的有關要求。 證券中介機構,尤其是證券公司在抑制新股炒作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再次被深交所在公告中提及并得以強化,這是對其法定角色的肯定,也是對其抑制炒新作用發揮現狀的不滿。相關統計數據顯示,券商今年針對新股發布的上市首日定價區間,在上市首日大多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明顯偏離,“人情報價”非常普遍。 證券中介“人情研報”不利于監管部門抑制新股炒作顯而易見,不過也還只是中介所暴露出來問題的冰山一角,從新股信息披露、新股交易機制到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所有這些證券中介機構參與的環節,像對需進行披露的財務數據進行粉飾、惡意公關等,都可能對新股的定價產生影響,但正是在這些環節中,中介機構的主體責任是缺位的,有的只是無法有效執行的教化式條文。自律有余,而外部硬約束——剛性規定不足,主體責任缺失,無法有效追責,這是阻礙證券中介機構在抑制新股炒作和投資者教育方面發揮職能作用的最主要制度障礙。 對于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證券中介機構來說,要想讓其切實擔負起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的“先頭兵”職責,就必須先落實其相關不履職的具體責任,并將這些責任細化到可執行、可有效震懾失職的“硬約束條款”里面去,譬如在《關于證券公司切實履行職責,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行為的通知》等類似規定中明確虛假報價、虛假披露和崗位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應參照適用的《證券法》、《刑法》等相關法律具體條文,嚴格司法、行政和民事責任,讓其對相關炒新規定不敢怠慢,更不敢“人情報價”及“人情披露”。 具體來說,對于證券中介機構的硬約束,除了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的相關證券中介依法角色歸位的規定進行立法細化外,我們認為,當前最緊迫的是要通過修改完善新股IPO管理辦法、詢價管理辦法和交易所公開譴責標準,落實證券中介機構在IPO流程中的責權利及各自的信息披露義務,對招股說明書、律師工作報告和審計報告中重要信息披露不實或遺漏堅決進行一票否決,直至取消其從業資質;對明顯偏離行業均值或上市首日實際價格區間的定價報告以誤導投資者論處,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允許投資者對其提起民事賠償之訴或由行政部門仲裁后支付。
|
|
凡標注來源為“經濟參考報”或“經濟參考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稿件,及電子雜志等數字媒體產品,版權均屬新華社經濟參考報社,未經書面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載、播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