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市場經過20多年的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2010年A股市值躍居全球第二位,2010年和2011年連續兩年IPO(首次公開募股)融資規模居世界第一位。但我國證券市場作為一個快速發展的新興市場,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完善的方面,其中內幕交易是對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危害最大的問題之一。 內幕交易案發率高,但偵破率低,內幕交易監管面臨偵破難、破案率低的難題。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第一,內幕交易常常以他人賬戶進行,或者以提供資金支持、約定所得分成等團伙形式進行,手段隱蔽。第二,內幕交易具有智能型、專業性特征,行為人往往具有較高的文化程度和智商,大都經過精心策劃。第三,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涉及的審批鏈條長,內幕信息的泄露渠道由過去的股東會、董事會向市長辦公會、處長辦公會延伸,一些官員涉及內幕交易大大增加了內幕交易的偵破難度。第四,面對復雜的內幕交易問題,司法實踐中傳統的“辯方舉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遇到困難。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犯罪經濟學創立人美國學者貝克認為,犯罪成本=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時間機會成本+刑罰×犯罪被偵破的概率。犯罪成本與破案率高度相關,破案率越低,犯罪成本就越低,犯罪就越猖獗。這告訴我們:正是偵破難、破案率低導致的低廉的違法成本造成了內幕交易屢禁不止。破解內幕交易監管難題,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必須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破案效率。 加強市場基礎建設,為認定內幕人員、內幕行為提供證據基礎。應在現有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的基礎上,擴大登記人員的范圍,尤其是把知悉內幕信息的官員納入登記之列。加強證券開戶、交易環節的管理,不僅實行實名制,而且進行錄音、錄像和鎖定IP地址,以掌握證券交易者的真實身份。加強資金賬戶管理,解決以提供資金支持、約定所得分成方式實施隱名交易的查證問題。在平衡金融隱私權和金融信息披露義務的基礎上,借鑒反洗錢領域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取得金融機構配合,賦予證券監管部門對可疑資金往來的調查權。 完善內幕交易舉證制度。可以在內幕交易認定的部分環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在證券賬戶、資金往來、交易頻率、交易習慣、交易數額、交易時間、交易利得等要素形成的環境證據的基礎上,對內幕人員實行推定;對內幕交易認定中的“知悉”、“利用”內幕信息等主觀性的方面實行推定;在證據推定的基礎上,建立嫌疑人抗辯制度;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確立庭外和解、污點證人、訴辯交易等制度。 確立認定內幕信息“重大性”的客觀標準。內幕信息的認定需要證明其導致的價格波動具有“重大性”,其關鍵在于明確“重大性”的標準。歐盟的經驗認為,某個信息影響某一證券價格的振幅如果達到5%,就可以認定該內幕信息具有“重大性”。這可以為我們提供借鑒。 強化內幕交易偵破的組織保障。鑒于證監會稽查局和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已聯署辦公,應在突破傳統的行政移送刑事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證監會和公安部門的合作模式。同時,發揮交易所、證券公司的一線監督作用,加強證券公司的合規性管理,發揮證券公司緊貼市場、反應靈敏、實時監控的優勢。建立舉報激勵機制,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實施全方位監督,尤其是鼓勵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進行專業分析性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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