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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2 作者:楊國英(財經評論員)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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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郭樹清就任證監會主席半年之際,深化股改告別前期的吹風預熱階段,實質性的制度改革似乎已正式拉開帷幕——五一節前的一周內,證監會連發政策組合拳,分別降低期貨交易手續費、股票交易收費標準,并正式公布新股發行改革指導意見,滬深兩大交易所亦幾乎同時發布主板及中小板退市方案的征求意見稿。 毫無疑問的是,迄今為止,A股市場成立22年來最為嚴格的退市制度已然成形。但是,考慮到退市標準的有效量化、中小投資者的有效保護,以及當下股市誠信嚴重缺乏的現狀,此番推出的退市方案征求意見稿,顯然仍有進一步強化的必要。 就退市標準的有效量化而言,此番滬深兩大交易所設定的“凈資產為負(兩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四個會計年度)、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交易日上限,上交所為30天,深交所為20天)”的量化退市要求,雖然比現行對應的退市標準要嚴格許多,但是在實踐中,缺乏明確資產減值設置的“凈資產為負”的可能性可謂萬分之一,“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與“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都僅需極小成本的操作即可避免。 事實上,在上述量化退市標準的基礎上,我們還有必要推出其他量化標準進行有效彌補。比如:以四個會計年度為準,主板上市公司總資產連續低于1.5億元、中小板上市公司總資產連續低于1億元,則強制退市。再如:對衡量企業償債能力關鍵指標的流動比例和速動比例,亦可考慮列為量化退市標準,對流動比例低于100%、速動比例低于60%的上市公司,可以對其進行退市風險警示,連續四個會計年度如此,可以考慮對其強制退市。 除量化退市標準有必要進一步強化之外,針對中小投資者的有效保護亦有必要加強。在此番推出的退市方案征求意見稿中,雖然設計了“退市整理板”,給予投資者退市前30個交易日的處理時間,但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此舉僅能避免中小投資的“徹底陣亡”,而不能解決中小投資者的“深度割肉”。對此,有必要參照新加坡證券監管制度,對大股東惡意圈錢而無奈退市的上市公司,強制其對中小投資者進行優先賠償,直至違規大股東徹底破產為止。 此外,在滬深兩大交易所公布的退市方案征求意見稿中,缺乏對“市場操縱和欺詐無條件退市”的明確,亦是此番征求意見稿的重大遺憾之一,更有違郭樹清主席關于“零容忍”的再三表態。對此,參照美國三大主板市場,我們會發現,前有全球最大的電力公司安然因造假而破產,后有(2010年以來)30家左右的中概股上市公司因欺詐行為被摘牌退市。與美國證券市場對造假的超低容忍度相比,我國當下仍然過于寬松。 作為對上市公司形成強制約束力的退市制度,其未來實踐層面的成效如何,直接關系到本輪深化股改的功敗垂成。我國A股市場22年的發展史,已經明白無誤地告之,要避免演化成大股東(含券商、中介等)又一輪的套利盤剝,尚處于征求意見階段的退市制度,其退市標準顯然仍有進一步強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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