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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7 作者:張濤洋(資深媒體人) 來源: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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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還沒生孩子,奶粉商的電話就接二連三;房子剛買下,裝修隊的短信就源源不斷……幾乎每個人都有過這樣“被騷擾”的經歷,去年年底揭露出的中國互聯網最大規模的泄密事件,更是將個人信息保護推向了風口浪尖。 專家指出,我國信息技術保護不容樂觀,已形成利用個人信息從事非法獲利的黑色鏈條,不僅嚴重妨礙人們的正常生活,還為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個人信息成了利益籌碼被隨意倒賣,達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濫用者包括形形色色的機構:銀行、保險公司、汽車銷售商、醫院、學校和各種各樣服務代理商都卷入其中。 有網絡安全人士估算,目前互聯網地下數據交易產業規模已達到上千億元。隨著微博實名制規定的出臺及實名制向其他網站擴大化的可能,用戶私人信息大量泄漏的風險更加巨大,一旦出現這種情況,不僅將成為一場網絡個人隱私災難。伴隨電子商務的興起,還將演變成經濟災難和社會災難。 盡管近期《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已正式通過評審,正報批國家標準。但筆者認為,立標顯然不如立法。 必須清楚看到,個人信息泄露頻發,并非企業不知道如何保護,而是不愿意去做,甚至是有意為之。一是缺乏對個人信息的尊重和敬畏,一些商業公司疏于管理;二是在經濟利益的誘惑下,個別企業無視道德法律;最重要的是缺乏嚴厲懲罰機制,信息泄露呈現出“高收益、零風險”狀態。應該如何整治? 首先要靠立法。我國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規以及近200部規章涉及個人信息保護,但內容較為分散,法律法規層次偏低,執法主體缺位,執法力度不足。當務之急是出臺一部專門法律,明確組織和個人在處理信息過程中的責任,建立個人信息的監管體制,厘清濫用他人個人信息的行政處罰制度和責任。 民眾期待著一部設計合理、富有層次感、可操作性強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通過建立信息泄露源倒查機制、群眾舉報獎勵機制、企業保護客戶信息評級機制等制度;通過明確責任,鼓勵行業自律,增強行政機關監管措施,多部門協調聯動、分工配合。 其次要靠加強監管。隱私權作為一種人格權,其損害具有不可恢復性,即使通過經濟賠償彌補了受害人的部分損失,但已經泄露出去的個人信息覆水難收。這些特點決定了對其保護不能僅僅立足于事后查處,而更應著眼于事前預防。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加強事前審批監管,防止對公民個人信息不必要的采集和使用行為,最大限度地減小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盜取的可能。對于什么機構、什么情況下可以采集多少公民個人信息,監管部門應該作出詳細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采集和使用公民個人信息都應該事先報監管部門批準,這才能夠從源頭上杜絕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使用的可能。不讓公民個人信息繼續“裸奔”在無人監管的尷尬中。 最后要靠自我保護。由于公民個人信息類違法犯罪屬于上游犯罪。很多時候,人們并不知道自己的信息已被泄露,直接受害人不明顯,因而報案不及時,給立案工作帶來困難。只有增強公民的自我保護意識,才能從源頭遏制此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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