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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9 作者:張田勘(學者)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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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膠囊”出現后,被曝光的吉林“輝南天宇”藥業辯稱,2005版的《中國藥典》沒有要求檢測明膠中的鉻等重金屬含量,只在2010版的《中國藥典》添加了鉻的檢測標準,因此,此前即使含有鉻也不是違法。 雖然2005版的《中國藥典》沒有規定對鉻的檢測,但是國家發改委也發布了《藥用明膠國家標準》(QB2354-2005),其中明確規定了皮制和骨制藥用明膠的鉻含量都應小于2.0mg/kg。相關企業必須遵守《藥用明膠國家標準》,這是毋庸置疑的。 同時,2005年衛生部也制定了《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明確禁止將制革廠經過鞣質的藍礬皮加工的明膠用于食品加工。但這一規范貫徹執行的又怎樣呢? 這樣的違規行為竟然持續了很多年,只能說是生產企業有規不依,對生產標準置若罔聞;而監管部門也是睜只眼閉只眼,從而讓毒膠囊大行其道。 面對曝光,企業百般狡辯只能說他們是道德貧血,但那些出臺這些“標準”“規范”的部門,負責監督執行的部門,此刻又在哪里,難道不應對此道歉,并給出合理解釋嗎?不應有人為失職瀆職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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