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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7 作者:王大賢(山西省社科院特約研究員)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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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決定,溫州將試點個人境外直接投資,這意味著醞釀許久的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將逐步成為現實。看具體方案,試點期間,一個人一個項目不得超過300萬美元,同時,第一年溫州發放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只有2億美元,以后的發放額度,則要視上年試點情況及政策要求而定。應該說,這與市場的期望值還是有不小距離的。但無論如何,這畢竟邁出了個人外匯資金“揚帆出海”的第一步。 風乍起,吹皺一池春水。體量龐大的個人外匯資金“流出去”,將給我國金融外匯監管帶來怎樣的挑戰?這牽涉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建設和完善。 近年來,隨著個人境外實體投資進一步的發展,其面臨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主要體現在政策規定滯后。盡管早在2004年商務部和發改委就發布了《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但這兩個文件中,境外投資主體僅限于“法人”和“企業”,未涉及個人。2009年,商務部頒布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中投資主體也僅限于企業。在外匯管理方面,
2006年、2007年先后出臺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上作了相關規定,但個人境外投資者因無法取得商務部門的批復,因而無法辦理外匯登記,也就不能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利潤匯回也同樣如此。 如何找準切入點,適時構建個人境外投資相關政策框架,穩步放開個人境外投資管制顯得尤為重要。筆者認為,個人境外直接投資似應遵循“適度放寬、分類管理、梯次推進、差異化管理、風險可控”的原則,從市場需求和風險防控的角度,梯次開放境內個人境外投資交易。其開放總體路線可設計為:投資項目,先開放境外直接投資(ODI),然后開放境內個人向境外放款,條件成熟后,再允許境內個人在境外購買房產等不動產,最后開放證券投資。投資國別,歐美等法制健全的國家優先開放,周邊國家或地區次之,最后開放其他國家和地區。投資主體,以個人信用為標準逐步允許不同信用等級的個人去境外投資。投資幣種,契合目前人民幣資本項目跨境交易尚未放開的外匯管理大環境,可按先外幣后本幣的思路,允許境內個人以自有外匯或人民幣購匯去境外投資。按投資方式,先鼓勵個人購買QDII產品間接投資海外市場,然后逐步開放“港股直通車”,繼之允許個人在境外購買房產等不動產和在境外直接投資經濟實體,最后開放個人境外放款。 在具體步驟上,首先應盡快出臺《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按照主體管理、總量控制、登記管理、核準管理、事后監督的總體思路構建完善的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管理體系。從資金來源、備案登記等方面逐步放開居民個人的境外投資行為,引導個人在合法可控的渠道下去境外投資。可考慮適度提高個人年度購匯及對外付匯限額,允許境內個人將購付匯額度內資金通過銀行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對超出限額的境內個人境外投資采取注冊成立公司的方式投資,比照我國現行的境外投資管理規定,采取寬嚴有度、有緊有松的管理政策,使用不同的管理監測手段。對境外直接投資、境外放款實行審批核準制,嚴格審核;對在境外購買不動產以及金融類投資,則適用報備制,相對寬松。對已在境外投資的個人,建議實行“補登記”手續,化因法規缺失而導致的“灰色身份”為合法身份,使之獲得國內國外相關法律的保護。 其次,加強管理和服務,理應做好相關政策的配套工作。商務部門作為上游主管部門應著力完善并推進個人境外投資的管理與服務,會同發改委、外匯局定期發布個人境外投資指引;工商、稅務、發改委等部門則應積極提供信息服務,減少個人盲目投資;充分發揮商會、協會和咨詢服務等中介機構的作用,為個人境外投資提供法律、投資信息等方面的服務;境內金融機構要創新金融產品,改進金融服務,積極開展離岸賬戶業務,為境內個人境外投資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務和信貸支持。 再次,建立有效的監測體系,加強對個人境外投資的監管力度。依托現有業務系統,加強對個人境外投資的宏觀監測,并增加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審批與登記備案、資金匯出審批等功能,并加強對異常個人對外投資交易的篩選和預警。建立個人境外投資信用檔案,將個人境外投資情況納入央行征信系統管理。加強稅務、工商、外匯管理等職能部門的數據交換,對境內個人境外投資協同管理,以達到有效管理的目的。此外,應不斷完善現有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防范和杜絕額度內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成為洗錢途徑的可能。 另外,加強系統功能建設,加緊建立有效個人境外投資監測體系。建立個人境外投資信用檔案,將個人境外投資情況納入央行征信系統管理,并且加強與稅務、工商等職能部門的協調與數據交換,實現對境內個人境外投資的協同管理。完善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功能,開發個人境外投資管理系統,加強對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備案與資金匯出統計監測,加強對異常個人對外投資交易的篩選和預警。 毋庸置疑,促進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發展,尤其不可忽視切實制定配套相關措施。比如進一步放寬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限制、簡化手續和憑證,方便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適度放寬個人在境外開戶的限制,在境外收益的調回和使用上賦予境內個人更大自主權;又比如繼續完善跨境資本流動統計監測制度,充分掌握我國個人境外投資規模、狀況和渠道,為客觀、科學地評估風險和制定政策奠定基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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