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近日聯合下發通知,禁止將政府還貸公路違規轉讓或劃轉成經營性公路。在法定期限還完貸款的收費公路,就應實行免費通行。但現實的問題是,不少地方政府把公路這種公共基礎設施轉變成了經營性項目。 其實,五部委辦于去年6月就在全國集中開展了清理公路違規及不合理收費工作。為何面對五部委辦的禁令,有的地方政府視而不見,依然我行我素呢?關鍵是缺乏法律懲處的機制。 雖然,我們有《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適用于收費公路。然而,這些法律將公路的收費年限和收費標準的制定權交給了地方政府,卻又缺乏有力的約束和問責機制,從而導致收費公路亂象頻出。 一些地方政府在收費公路還貸期滿后,又以一口價賣給某些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許諾其可以在一定年限中繼續收費,讓這些公路超期收費。地方政府撈到了便宜,但實際上卻嚴重損害了社會和民生利益。但對這樣損害社會和民生利益的問題,當下最多被界定為違規。同時,《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也沒有相關的硬性問責的條文,一些責任部門、責任人多是以“因公違法”的理由規避責任。 解決收費公路目前存在的諸多問題,不能只依靠國家部委辦一遍一遍的發文喝止。實踐證明,法治社會的矛盾和問題,必須依靠法律和懲處機制解決。筆者認為,叫停還貸公路轉成經營性公路,以及公路超期收費、違規收費、多收費等問題,不能再止于批評、清理了,沒有問責追責的跟進,收費公路問題仍會延續下去。 治理公路收費亂象,最高司法機關或許可以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立法上可將還貸公路違規轉讓或劃轉成經營性公路等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列入瀆職罪或玩忽職守罪可訴之列。法律上有嚴懲的制度設計,依法懲處亂作為者,謀求公路領域的“良法之治”,才能還原公路產品的公益屬性,還路利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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