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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1 作者:吳學安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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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發布《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確立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同時在申請強拆的材料審查方面作出了更嚴的設定。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法院的審查功能,有利于統一規范法院對政府單方作出的拆遷決定進行法律判斷,并確保征收補償的公平公正。 新“拆遷條例”規定政府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將強制拆除房屋由“行政強拆”改為“司法強拆”,被譽為立法亮點之一,將有助于解決暴力拆遷問題。 雖說“司法強拆”取代“行政強拆”是一種進步,改變了過去拆遷中“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的不公局面。但司法強拆的公正實施必須以相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為前提。 要根本遏制暴力拆遷,“裁執分離”固然必不可少,但“裁執分離”行之有效的前提條件有兩個:一是法院必須有獨立性,依法裁判不受外部干擾;二是在訴訟期間必須停止強拆。但更重要的依然是抑制政府與官員權力,打破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利益同盟。社會公眾所關心的,是司法能否守護住拆遷中的公平,進而遏制暴力強拆。否則,“裁執分離”的強制拆遷不僅不能像人們期望的那樣有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還有可能破壞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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