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某官員證實,此前在歷年全國兩會上呼聲甚高的“住房保障法”,已經“退格”,改為由住建部起草、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后頒布實施的《基本住房保障條例》。權威人士稱:現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模和速度都處在歷史最高水平,需要盡快“有法可依”,所以,通過制定“條例”的方式,效率較高。 保障房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不容置疑,可能正因為如此,才有了住建部“降格換效率”的做法。在這里,真正的問題不在于“降格”,而在于怎樣去追求“效率”。立法講效率沒錯,但“比太陽都要有光輝”的公平和正義,更是立法之基礎、前提和要件,不能稍居其后。所以,就保障住房立法來說,無論何等層次的立法,最終功能只要能夠保證相關各方的利益,以及有利于推進保障住房的建設和分配、使用,就是良法。但是,“蘿卜快了不洗泥”的質量擔憂,相關部門亦應看到并力戒。 集中在保障房領域的問題,多表現為建設、分配環節的不透明,以至產生腐敗和騙保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到方方面的利益,理應充分進行博弈然后再實施立法。立法的過程,其實就是博弈的過程。各個階層、各個集團的利益,在立法過程中進行沖突與碰撞、交鋒與融合,在各方的爭取與妥協后,形成代表絕大多數人意志的法律法規條款。在這個過程中,博弈越充分,法律越完善。如果需要,哪怕效率低一些,也比倉促出臺、難以代表廣泛民意的法律好。 保障房立法涉及政府、開發商、低收入人群甚至被拆遷戶等等各個方面的切實利益,每一個群體和階層都有自身的利益訴求,每一個群體的訴求都對其他相關方產生切實的利益沖突,如何平衡其中的利益分配,如何擺正法律的公正地位,如何界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基本住房保障條例》應該主要體現的精神。利益的平衡必須經過充分的博弈和利益考量之后才能達到,無博弈,則無公平,博弈淺,則公平微。 這也看出,當前的立法過程中,民意的“權重”還有待提高。開門問諫,多元博弈,則是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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