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多家銀行出現員工甚至支行長“跑路”事件。去年底,在溫州,包括中信銀行在內的4家銀行員工因參與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后外逃。在江蘇,從丹陽到江陰再到徐州,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4家國有銀行員工卷款外逃。在相當長的時間里,發案銀行不向監管部門報告人員失蹤及可能的損失情況,直到媒體掀開蓋子,相關銀行還振振有辭地強調,“事發員工均系個人行為,目前未發現有挪用、侵占銀行資金以及客戶存、貸款資金的行為,其民間借貸資金與銀行資金無關,未造成銀行和客戶資金損失”,“當事員工已被除名,其行為與我行無關”云云
。 過去監管部門有要求,百萬以上大案24小時之內要報最高監管機關,銀行敏感崗位員工失蹤外逃更要及時報告。但現在,發案銀行因怕被問責,出了問題都是從上到下隱瞞不報,“死捂”蓋子,甚至明令作為全行“一號機密”封鎖消息,“誰說出去追究誰的責任”,并且不惜以任何形式的“公關手段”來搞定媒體。到了實在捂不住的時候,就簡單地把相關人員除名了事。最近,有家銀行愚蠢地在發案員工被警方抓捕前,偽造出一年前就與該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合同。紙包不住火,該員工被捕前,工資關系、公積金代繳、話費報銷全部正常。銀行因提供虛假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被債權人“鎖死”并告上法庭,面臨巨額索賠。 靠一紙解除勞動合同,把當事人開除,發布一個“純屬個人行為”的聲明,出事的銀行就能撇清關系,不用承擔責任?如此撇清關系的做法純屬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相關銀行責任不可能被一推了之。 一位多次參與過相關案件審理的法官對記者表示,員工出事以后以“8小時之外的個人行為”來推卸責任,只是一廂情愿。如果當事人不具備銀行職員身份,恐怕誰也不會把錢拱手借給他。銀行內部人之所以能得到債權人的信任,主要是因為他有職務便利,利用信息不對稱和專業優勢,獲得大筆資金,并通過他指定管道在銀行體外循環。有個案子,債權人提供了某銀行信貸科長寫在名片背后的兩句話,表明這實際是一張借據,該員工失蹤后,法院判相關銀行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張名片等于是該員工以自己職務為該筆借貸行為進行了背書。 最近,銀行管理人員參與高利貸事件越來越多,相關案件在法律條文上稱之為“表見代理”,債權人如果有充分證據證實,銀行職工利用職務之便,從事了與銀行業務相近或相關聯業務,在體外循環并造成了客戶實際損失,該員工所在單位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因為出資人信任你的前提,是其銀行員工的身份,背后有銀行信用甚至國家信用支持。而相關銀行亦無法自證其員工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影響債權人的出資行為。實際上這樣的案件以前也不時發生,金額不大的時候,銀行往往都息事寧人,悄悄私下處理了事。而現在一些支行長卷入民間高利貸事件“跑路”后,資金動輒幾億,銀行無法悄悄處理,只能用“純屬個人行為”來搪塞。 這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實際上相關糾紛已經顯現,銀行面臨重大聲譽風險考驗,這值得全行業警惕。這些銀行的管理者出走,涉案資金龐大,往往都是經年累月、長期在灰色地帶游走,最后資金鏈斷裂的結果。銀行從管理上來說具有不可推脫的責任——用人失察、內控薄弱、管理松懈。銀行路跑跑影響惡劣,甚至國際上有評論說中國是金融犯罪的天堂。因此,有輿論聲稱,銀行員工、特別是管理者,對其出入境都有嚴格的報批管理程序。目前,金融系統員工的護照都是由上級單位集中管理的,有些人屢屢成功出逃,暴露出這些銀行在員工出入境管理上的制度形同虛設,這都是重大的管理漏洞,銀行能說沒有責任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