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充分吸收了市場各方的意見,諸多舉措目標直指新股的“三高”頑癥。這是很值得稱道的。比如,強化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要求發行人及各中介機構不得包裝和粉飾業績,并在其中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引入獨立第三方對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風險評析,這些舉措有利于投資者準確評估擬上市企業的內在價值,抑制“三高”虛假泡沫。比如,適當調整詢價范圍和配售比例,規定向網下投資者配售比例不低于50%,這個比例的提高有利于扭轉網下詢價價格失真現象;規定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這有利于抑制網上發行投資者盲目跟風現象。又比如,嚴格執法,加大對財務虛假披露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強對路演和“人情報價”的監管和處罰,這些舉措有利于推動市場主體回歸正常市場主體行為。再如,加大對炒新行為的監管力度,這是規范二級市場以倒逼約束一級市場的正確舉措。 引起巨大爭議的,主要是《意見稿》的第四條“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其中規定:取消現行網下配售股份三個月的鎖定期,并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存量發行)。筆者以為,這些措施值得再三推敲。應該說,當前新股發行存在的問題,并非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不足,前一段新股持續發行,供應無比充足,但炒新之風依然無比熾熱。之前小盤股網下配售數量只占發行量的20%,即使取消網下配售股份三個月鎖定期、允許對外發行股份首日全流通,也難抑小盤新股炒作熱情;況且,如允許詢價機構在新股上市頭一天拋售,由于《意見稿》規定將來網下機構認購比例提高到50%以上,籌碼可能過度集中在少數網下機構手中,加上首日可流通,很可能引發更大的新股上市之初的爆炒或操縱行為。 對于存量發行,即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意見稿》對老股轉讓所得資金規定有鎖定期,并規定“如二級市場價格低于發行價,(所得)資金可以在二級市場回購公司股票”,但回購并非強制執行而只是模糊的“可以”回購,沒有強制性;而且《意見稿》規定三年之后老股東可將資金從專門賬戶中完全轉出,這些條款過于寬松,對發行人的責任規定太乏力。假如規定“上市公司過度包裝或造假上市,這些資金將用于賠償相關投資者”,或能更好平衡發行人的權利與義務。 當前新股發行存在一系列問題,無論打新、拋新,還是炒新,主要是股票被當成利益輸送媒介或博弈籌碼。基金公司治理不善,使得基金從業人員為牟取私利始終存在為新股發行捧場動力,由此基金“打新”等投資行為異化、不按常理出牌;而股價操縱盛行,一級市場高價認購風險往往能夠通過二級市場籌碼炒作操縱予以轉嫁。最近媒體報道一份炒新團隊的《新股操盤計劃書》,披露了一些投資團隊分倉操縱炒新做法,顯示爆炒新股的實質某種程度上就是操縱,當然炒新操縱者如果順應市場大勢成功率會更高,由此操縱行為也夾雜進一定的市場行為成分,這增強了其對市場的蒙蔽性。 因此,只有把加強基金治理,賦權基金持有人對基金公司形成有效到位的約束,使基金投資行為回歸正常市場主體應有行為;完善對市場操縱的定義以及認定辦法,并加強打擊操縱力度,扭轉市場操縱盛行現狀這些規范股市的最基礎性工程都做扎實了,新股發行的種種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而這需要付諸長期而艱苦的努力。 另外,發審部門也是新股發行中的重要主體,《意見稿》還需加強對發審部門自身規范要求。當前最需解決的,是防止權力對新股發行的過度干擾。今后新股發行審核要走向更加法制化的軌道,對此,在《意見稿》中應有相應的條文去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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