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資本可以辦銀行嗎?回答這一疑問,先要查現行法律是否允許。查閱1995年開始實施、2003年修正過的《商業銀行法》,查不到任何一條禁止性法條。而再查2005年以來相繼頒行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新舊兩個版本的“36條”,政策不但不予禁止,而且還給予了一定的鼓勵,只不過政策表述比較含糊和籠統。
基于“法無明文禁止皆可為”的法律邏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般法則,私人資本應該可以辦銀行。對照1995年開始實施時和2003年修正過的《商業銀行法》,在其第十一條,都明文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在其第十二條,對設立商業銀行,列舉了五項條件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問題就在這兒,表面上法律并未對私人資本辦銀行設障,但具體操作層面,卻因種種原因,譬如不符合法條中“其他審慎性條件”,實際上關閉了私人資本“入行”的通道。正道不通,旁門左道勢必盛行,國內地下金融市場規模、問題、風險屢成公眾矚目的焦點,主要成因在此。
清明小長假期間,溫家寶總理對廣西、福建的多個地市進行經濟運行調研,在回應破解融資難之中小企業訴求時,溫家寶承諾:現在要解決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根本來講就是要打破銀行壟斷。中央已統一了這個思想,溫州正在進行試點。試點中成功的部分將在全國推廣。我們理解,溫家寶的上述承諾最具內涵的部分,還不在于已允許溫州先試,而在于中央已形成了打破壟斷的思想共識。
3月28日,承擔12項金融創新任務的“溫州金融改革試驗區”獲國務院批準。經研讀可判,12項創新任務并非項項針對開放民間金融市場,但其中前四項創新尤其是第二和第三項,則幾乎為私人資本涉足金融市場量身定制。
譬如,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制為村鎮銀行。簡單講,允許私人開銀行由此在行政層面打開了一扇“小窗”。
當代中國金融改革始于1980年10月,當時溫州蒼南縣金鄉農信社率先在國內實行存貸款浮動利率。不久,這一“膽大妄為”之舉被叫停。回望當年遠比今日“走”得還遠的金融改革之所以旋即夭折,關鍵就在當時還遠未就此統一思想。一定意義上,溫家寶打破銀行壟斷的承諾,確以中央統一了思想作為“溫州試驗”之前提。
市場化改革在中國已30多年,公開以法律名義禁止私人資本準入的市場領域,除造幣和煙草等極少數專營領域,包括國防軍工領域在內,均已實施了市場開放或市場有條件開放。譬如,單純拿現代公司治理和企業產權構成標準作衡量,除政策性銀行,國內目前并不存在壟斷性商業銀行。但若放在行政審批條件過于苛刻的角度,重新審視市場開放,國內銀行業界的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上市銀行,的確長期得到了行政審批這只“有形的手”過多的“排他性”關照。
由銀行業延展至石油、電信、通訊、電力、鐵路、航空等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市場在名義上也已相當開放——至少已允許民間資本進入,但實際操作層面,過于嚴苛的行政審批依然擋著民資的道。伴隨“溫州試驗”之展開,石油等領域也能迅即拆除行政審批導致的“壟斷門”,我們期待能形成新的更多的“思想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