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改革房地產稅收制度”,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就此明確表示:將適當擴大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近日,有關深圳、廣州或入圍第二批房產稅試點城市的傳聞不斷,雖然兩地地稅部門表示目前還不能確認,但有業內人士推斷,深圳今年推出房產稅試點應該沒有懸念。各方傳遞出來的消息及近期密集釋放的政策信號顯示,房產稅試點擴圍似乎已箭在弦上,仿佛只剩下時間問題。但必須明確的是,房產稅試點擴圍甚至未來全面鋪開不僅僅是時間問題,更重要的是技術問題。 首先,房產稅的定位,一是財稅機制改革的組成部分,二是配合房地產調控,而非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新來源。這就需要在準備征收房產持有環節稅費的同時,減少房屋流轉環節的稅費,保持這方面的總體稅負平衡。從重慶和上海的試點看,房產稅對平抑房價似乎沒有太大作用,卻對增加地方政府的稅收有幫助。房子不好賣、土地賣不動,地方政府迫切希望有新的稅收來源,是以出現了“所有大中城市都有可能爭取搞”的說法——而這,顯然偏離了開征房產稅的初衷。 其次,房產稅本質上是“劫富濟貧”的方式,長期目的在于調節財富分配。即讓占有房產多的人交稅,通過稅收的調節作用來抑制住房上的投機、投資。從這個本質出發,至少需要做兩方面準備,一是全國性房地產普查登記;二是建立城鎮住房信息系統。種種新聞資訊和生活經驗告訴我們,擁有多套住房的投機、投資群體,其房產并不限于一地。這種情況下,在某一地試行房產稅,效果顯然不會明顯。而且,如果房產稅征收范圍設置不科學,還會傷及社會中產階層,因為這部分人大多只有在一地置業的能力。加之居民投資渠道逼仄,房產稅試點如果匆匆擴圍,很可能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陷入尷尬境地。果真如此的話,房產稅的初衷很可能再一次被扭曲。 除此之外,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收范圍限于城鎮經營性住房,如果把范圍擴大到住宅,需要修法予以支持。同時,理順經適房、限價房、公租房、定向安置房等多種房屋的權屬關系也比較復雜,尤其是如何摸清部分單位集資建設卻擁有永久性使用權的房產、如何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等,更為不易,需要一系列相關改革措施。 由此來看,房產稅試點擴圍并非只剩下時間問題,而有諸多技術問題尚待解決。從房產稅的本質和稅收公平方面看,技術問題遠比時間問題重要。所以,房產稅需要撤離“臨門一腳”的沖動地帶,回到原點上認真設計與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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