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社會組織不斷發展壯大。數據顯示,我國現有登記社會組織44.9萬個,在社會管理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在日前召開的第十三次全國民政會議上,溫家寶總理指出,與新時期人民群眾的期待和愿望相比,我國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體制改革還相對滯后。為此,構建政府管理與社會自治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體制,最大限度地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激發社會活力,共同完成對社會事務的統籌管理,就成為當前乃至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 社會組織是政府管理的有力助手,它與政府部門優勢互補。那么,我們該如何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積極作用? 首先,要大力培育社會組織。根據民政事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十二五”期末,80%以上的社區黨員和30%以上的社區居民將參與社區志愿服務活動,每個社區將擁有5個以上的社區社會組織。為實現這一目標,國家將大力培育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對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實行備案制度,并在組織運作、活動場地等方面提供幫助;大力發展群團組織,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殘聯、老齡協會、慈善協會等群眾組織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社區服務活動;健全和落實社會組織從業人員職稱評定、薪酬待遇、社會保險等政策,同時推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創新,落實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 此外,要采取切實措施,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溫家寶總理指出,政府的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通過市場和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可以適當的方式交給社會組織、中介機構、社區等基層組織承擔。為此,國家將推動政府部門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向社會組織開放更多的公共資源和領域,尤其是支持社會組織進入群眾生產生活性服務領域。擴大稅收優惠種類和范圍,建立統一、合理、普惠的社會組織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建立政府資助機制,推行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公益項目。與此同時,進一步鼓勵、支持和指導各地建立社會組織培育支持基地、設立社會組織發展基金、實施社會組織培育發展項目等,進一步增強社會組織綜合實力,提高社會組織服務國家經濟社會建設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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