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公共權益,不能僅僅依賴有關機關,依賴政府,公民需要有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借民事訴訟法修改之機將公益訴訟的權利交給公民正是好時機。”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并在第一時間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有全國人大代表就此發表了意見。 所謂公益訴訟,就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提起的訴訟。但公益訴訟在中國現行法律中并非專業的法律用語,無論是現行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法律,都對原告資格有限定,必須是與案件有關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才有發起訴訟的資格。因此,針對許多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的起訴,因為“主體不適格”,法院基本不會受理。 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公益組織若提起公益訴訟,需要經過批準后才能成為原告,代理公眾利益事件的起訴工作。現在民訴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將“需要經過批準”修訂為“可以”,在法律含義上大為拓展,賦予公益訴訟新的內涵,而且使得今后公益訴訟由此獲得更大的空間,這一“變法”,事關每個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理應受到社會公眾的贊許。 從法律層面上,確立公益訴訟制度,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它使得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在檢察機關之外又添加社會團體這一幫手。但也必須看到,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并非一蹴而就:一方面,與國外相比,我國社會公益組織發育相對落后,在公益訴訟的調查取證等方面仍受到諸多限制,這就要求在清除法律障礙之后,還要賦權社會團體讓其擁有能真正實現“獨立調查人”的權利。另一方面,此次修法并沒有承認個人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自然是一件撼事。究竟是為了防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還是擔心訴訟的閘門一下打開,一時難以應付,個中原因不得而知。 當然,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任何點滴進步都應該受到肯定,從立法層面承認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無疑能夠推動公益訴訟開啟破冰之旅。 通過民訴法“變法”,對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進行確認,既是現實的迫切需要,更是構建公民社會的一個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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