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于3月13日發布《關于征求優化大宗交易機制有關措施意見的函》,具體的優化措施主要包括:延長大宗交易時間,降低大宗交易門檻,放寬漲跌幅限制范圍,增加大宗交易申報類型等四方面。在四項優化機制中,放寬漲跌幅限制范圍,由于引入鎖定期的概念,最值得關注。它有利于反映投資者真實意愿表達,滿足投資者需求,抑制短炒,引領價值投資,同時也維護了二級市場的穩定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目前的大宗交易機制中,要求大宗交易成交價格處于前收盤價格的漲跌幅限制范圍內,即對于大多數股票而言,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處于前收盤價的90%-110%之間。同時,當日大宗交易后,受讓方次日即可將相應股票賣出。在上交所的優化機制中,初步考慮將漲跌幅限制范圍設為兩種情形,并且由于范圍的放寬,引入鎖定期概念,對不同折溢價的大宗交易,設置不同時間長短的鎖定期。漲跌幅限制范圍為前收盤價格的70%-130%的,鎖定期限至少為6個月;漲跌幅限制范圍為前收盤價格的50%-150%的,鎖定期限至少為1年。鎖定期內,受讓投資者購入的股份不得轉讓。漲跌幅限制范圍的放寬,附以鎖定期,具有重要的創新意義。 首先,漲跌幅限制范圍的放寬,具有潛在的客觀需求。根據wind資訊數據統計,2009年至今,大宗交易共有11454筆,其中1181筆大宗交易是溢價交易的,占比達10.3%;10056筆大宗交易是折價交易的,占比達87.8%。關注折溢價幅度較大的交易比例發現,以漲停價或接近漲停價(按9%以上統計,ST類股票按4.5%以上統計)交易的共計75筆,占溢價交易筆數的6.4%;以跌停價或接近跌停價(按9%以上統計,ST類股票按4.5%以上統計)交易的共計4637筆,占比達46.1%。由此可見,對于折價成交的大宗交易,有將近五成的交易是按照跌停價或近乎跌停價成交的;對于溢價成交的大宗交易,也有一定比例的交易是以漲停價或接近漲停價成交。因此,漲跌幅限制范圍的放寬,具有較大的潛在市場需求。 其次,漲跌幅限制范圍的放寬,有助于充分體現大宗交易雙方愿意成交的真實價格水平。具體的折溢價程度,與標的股票交易雙方的議價能力、雙方的市場觀點,以及交易時的市場狀況等多種因素相關。出讓方急于減持且難于找到有意向的受讓方時,交易價格將傾向于較深的折價水平。這時如果以跌停幅度為上限,則有礙于交易雙方以真實意愿的價格水平成交。當受讓方對出讓方具有收購意向時,交易價格以漲停幅度為上限也顯得過于局限。大宗交易是對集中競價交易的重要補充形式,應當鼓勵交易雙方在交易中體現最真實的價格水平,放寬漲跌幅限制范圍,是制度進步的體現。 第三,漲跌幅限制范圍的放寬,需要配合鎖定期機制。上交所提出的鎖定期機制,可以避免在公告大宗交易信息后市場出現劇烈波動。對于大幅折價成交的大宗交易,如果不設置鎖定期,普通投資者對大宗交易受讓方在未來短期出售標的股票獲利將具有較強的預期,并且這種預期很可能在影響標的股價的各種因素中占據主導地位,從而容易出現標的股票在二級市場大幅急跌的現象。對于大幅溢價成交的大宗交易,如果不設置鎖定期,則普通投資者會預期標的股價在短期內急升,隨之出現的跟隨買入行為會進一步加速標的股價的上漲。 鎖定期的缺失,直接扭曲了標的股票的二級市場價格,市場有效性降低。股價的急漲急跌,容易造成投資者進一步追漲殺跌,劇烈波動的市場將不利于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此外,放寬大宗交易的折溢價范圍,可能誘發利益輸送現象。公眾無法得到大宗交易公告之外與之相關的任務交易信息,交易雙方可能存在潛在利益輸送,這將有礙于交易的公平性。為大幅折溢價成交的大宗交易設置鎖定期,限制受讓方在半年、一年的時期內轉讓標的證券,有利于穩定標的證券的二級市場價格,抑制短線炒作標的股票,避免影響集中競價交易,在封堵利益輸送漏洞、保障普通投資者利益、維持市場秩序的同時,使標的證券價格更能體現上市公司的真實價值,有利于引導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和價值投資。 可以期待,在放寬大宗交易價格漲跌幅限制范圍后,市場仍將穩步運行,在帶來更多投資者參與的同時,大宗交易將進入更加繁榮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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