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冠華不銹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二次上會被否,相當惹眼。其中不尋常處,在于冠華“自證其錯”,令人不解的是,如此明顯瑕疵何以通過中介機構層層把關? 首發申請獲批或被否原本常事,冠華奇在被否理由:根據二次申報材料,可判定首次申報材料未如實披露與股東、交易對方的關聯關系。如此理由,簡單、明確而凌厲。換個角度來說,冠華是在“自證其錯”。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發行人不得有的情形包括“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冠華攜帶致命傷闖關,這是坦誠,還是試探?筆者不得而知。令人欣慰的是,如是試探,則其已被拒之門外無緣上市。令人不解的是,如此明顯瑕疵,何以冠華仍然入得中介機構的“法眼”,進而在明顯違規的情況下二次申報?另有疑云,首次申報材料何以出現如此重大遺漏,相關中介機構是否充分盡職調查? 莫非第二次申報的中介機構不知其不可為而為之?從保薦信用監管系統查詢信息可見,其一,冠華兩次申報的發行人律師均為國浩律師事務所;其二,在二次申報招股書上簽字的保代之一系于2010年由愛建證券轉會而來,而愛建證券在冠華首次申報期間僅此一單保薦項目;其三,冠華在兩次申報的八個月間在上次未披露的領域已進行規范化調整,如無此知,難有此策。 如此情形,令人生疑,中介機構盡責了么?以投行而言,決定是否承辦項目之時,于項目團隊負責人心中自有一番考量,通過券商內核之時,于內部監管人員亦有一番考量。而券商、律師在保薦項目盡職調查中的一大工作內容,即為核查首發申請人的合規性。 中國上市公司輿情中心注意到,不久前輿論熱議“IPO不審可否”,有識之士將之解讀為“在何種情況下IPO可以不審”。此番解讀,答案著實引人深思,然而無論如何作答,題中應有之義即為中介機構切實履行自身職責,耕好自己的一畝三分地。 證監會一直在告誡各中介機構歸位盡責。上周發布實施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亦是力圖通過制度化安排,推進作為中介機構之一的保薦機構全流程合力盡責。 一些中介機構抱怨責任太重、反饋問題要求調查的內容太細、需自證清白的要求太多?上щm確有愛惜羽毛的中介機構卻也時有不夠給力的案例出現,令旁觀者亦捏一把汗,深感問責敦促之不可或缺。 無獨有偶,筆者翻閱今年以來證監會披露的11家不予核準首發申請企業的被否原因,除冠華外,另有北京星光影視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之類似。比照星光影視兩稿招股書,發審委發現其首次申報材料未披露3家關聯人、二次申報材料未披露5家關聯人,存在重大遺漏。 各方中介,既在其位,請謀其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