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分紅繳納20%的所得稅,這是不是屬于重復征稅?這個問題爭論多年,但無論是不是重復征稅,都已經征收多年。我認為,這不利于中國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一,拋開重復征稅不說,股票分紅納稅,實際體現了“對圈錢者的縱容,對投資者的懲罰”。因為,上市公司圈錢不交稅,但股東獲得回報要交稅。而且無論經營成敗,企業納稅部分自然而然,都是必須繳納的,但虧損實際是免征所得稅。但不能給股東現金分紅,只要給股東現金分紅,一定跑不了20%的紅利稅。這樣的稅收制度究竟是在鼓勵什么,壓制什么?是不是扭曲市場的行為?
第二,避稅變成了上市公司不以現金分紅的重要借口,抑制了上市公司和股東對現金分紅的熱情和訴求。至少在股市上漲階段,公司和股東很容易達成不分紅的共識。
第三,重傷股市投資者信心,尤其不利于機構投資者。現金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一道紅利稅,然后稅后現金又變成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所得,將再次被課以企業所得稅。這樣的現實,勢必影響機構投資者對現金分紅的積極性,進而成為中國股市分紅最大的障礙。
第四,紅利稅限制了機構投資者的發展。郭樹清出任中國證監會主席之后,一再呼吁各地社保基金入市,但紅利稅所導致的“惡性循環”,抑制了社保基金入市的熱情。這個惡性循環是:紅利稅限制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社保基金長線投資缺少現金紅利的支撐→社保基金不愿意參與股票投資→股市缺少強有力現金分紅的訴求→股市越畸形,上市公司越不現金分紅。
基于這樣的問題,紅利稅必須取消。政府稅收必須體現應有的社會功能,這個功能不僅僅是政府官員有錢花,更需要體現政府對社會公平的維護,尤其是要通過差異體現政府對市場公正的態度和褒貶的意圖,而絕非“哪里有錢哪里就有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