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圍繞改革問題,社會上有不少爭論。其實,改革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要解決當前存在的諸多問題,關鍵不在于照抄照搬國外的制度,也不能簡單地將改革的目標與市場化等同起來,認為市場是萬能的。就當前而言,很重要的一項改革任務,就是要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上實現有效創新,將國有企業打造成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化經營主體。
從目前來看,我國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現行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能很好地反映國有企業特殊的股權性質和結構。
當前在研究我國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過程中,其研究的邏輯順序應該是參照成熟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經驗,以創造性思維建立起適應我國國有企業特殊股權性質和結構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而不是盲目搬照西方的做法,通過將國有股權的分散化和私有化,來達到與西方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相適應的目的。
從西方企業股權性質與股本結構來看,無論是英美模式,還是日本模式、德國模式,其企業股權屬性都帶有明顯的私有化性質。由于目前我國國有企業股權性質和結構與國外企業存在明顯差異,因此,上述三種模式所推行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并不完全適應我國國有企業的要求。
第一,國有企業全民所有制性質,決定了參照西方法人治理結構而設置的國有企業董事長并不能真正地履行出資人的職責,與西方企業董事長即是第一大股東存在明顯差異,出資人缺位是目前我國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所無法解決的難題。
第二,目前我國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相對集中,使體現國有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的股東大會并不能回應全體股東的訴求,股東大會“一言堂”現象嚴重,達不到理想的效果。
2.我國現行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利于國有企業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化經營。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能很好地適應市場經濟運行要求,給企業市場化經營帶來了較大負面影響。從目前我國國有企業“三會一層”的法人治理結構來看,董事長是由行政命令產生的,部分國有企業還帶有一定的行政級別。
由于國有股權的國有性質,國有企業的董事長只是國有出資人即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因此,其管理國有企業的利益主要體現在權利上,而不是體現在自身所擁有企業股權最大化增值上。對權利追求的最大化使目前國有企業董事長成為企業經營實際上的一把手,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成為其體現權力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
3.我國現行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一,外部獨立董事流于形式,起不到有效的監督制約作用。借鑒英美模式,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在法人治理結構上都設置了外部獨立董事。從實踐中來看,一些獨立董事很少參加企業董事會,有些獨董只是掛名而已。我國外部獨立董事這種流于形式的特征,使獨立董事不能很好地發揮其對企業的監督管理作用,也有悖于我國國有企業在法人治理結構中設置獨立董事的初衷。
第二,國有資產出資人與管理人相分離,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在法人治理結構上雖然參照西方企業實踐設置了董事長一職,但董事長并不是企業真正的出資人。從實踐中來看,一些國有上市公司向股民融入資金的數額遠遠大于分紅派現數額,上市公司在某種程度上成為獵殺股民的絞肉機。更有甚者,在二元所有制結構模式下,國有企業成為部分民營企業的提款機,其在很大程度擾亂了市場經濟運行秩序,導致國有資產出現大量流失。
4.我國現行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容易形成市場壟斷。
當前我國部分行業存在的壟斷現象,與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密切相關。根據現行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設置模式,國有企業董事長還存在一定行政級別,由此給官商交易和政府對于企業經營的行政性干預提供了溫床。由于國有企業與行政部門關系密切,因此,在行政力量的強力作用下,我國在某些行業形成壟斷是一種必然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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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再設計 |
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特殊的股權屬性,當前應該以創新的思維方式,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進行再設計,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為建立科學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規范、科學、合理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因此,當前進一步完善我國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前提在于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一,改變目前國資委——>資產運營公司(集團公司)——>國有企業三級組織架構運行模式,將之改為國資委、國有產權運營公司并列――>國有企業二級組織架構運行模式。
在職能分工上,國資委行使對國有企業經營合法、合規的監督職能,重點通過進一步強化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能和向國有企業派駐財務負責人等方式,負責對國有企業經營的合規、合法性行為進行監督,對人民和政府負責;國有產權運營公司是在明確國有產權出資人的前提下設立的國有產權投資主體。
作為負責國有產權市場運作的投資主體,其與國資委之間應該是一種平級關系。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其與被投資的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完全是一種基于產權而衍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上下級關系。
國有產權運營公司承擔的職能主要是通過市場化手段運作國有股權,負責國有股權的保值增值,對人民和政府負責。從目前情況來看,“分紅派現”應是國有產權運營公司從被投資的國有企業取得回報的最主要方式。
第二,國有企業在經營上實行完全市場化的運營模式,充分發揮國有企業經營層在國有企業市場化經營中的主導作用。為了進一步滿足國有企業市場化的運營要求,未來要積極地創造條件,通過人才市場聘用職業經理人,負責國有企業經營,實現國有企業經營的完全市場化。
第三,在對國有企業經營層考核機制上,實行國資委與國有產權運營公司雙重考核機制。每年年末或擬定的考核周期期末,國資委根據派駐監事會關于企業經營合規、合法性報告,產權運營公司根據國有企業分紅派現或股權增值考核情況,共同對國有企業經營層進行考核,決定國有公司總經理的獎懲和任免。
2.構筑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第一,在國有企業管理層級設置上可借鑒英美模式,擴大國有企業經營層的權力,國有企業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充分發揮國有企業經營層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筆者認為,中國國有企業公有制特征主要體現在所有權的控制上,對于經營權,則完全可以參照英美企業經驗,實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實現國有企業經營的完全市場化。至于國有企業國有股權的屬性主要體現在國有股權的保值增值和分紅派現等方面,而不是體現在行政一把手董事長由政府認命上。
第二,借鑒德國模式,強化監事會職能。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在法人治理結構中也設有監事會,但由于監事長工資在國有企業拿,監事長實際上成了國有企業一個內設機構負責人,其行政級別相當于國有企業的行政三把手。目前國有企業監事會不能很好地履行對國有企業經營合規、合法的監管職能。
因此,在試行國有企業職業經理人制度之后,強化監事會職能是確保國有企業經營合規、合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關鍵。當前可借鑒德國模式,強化監事會對國有企業經營的監督管理職能。
第三,實行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強化國有企業財務監管,確保國有企業經營的合規、合法,防止國有流產流失。會計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信息的有效載體,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了更好地加強對企業經營的合規、合法性監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可通過向國有企業派駐財務總監的方式來強化國有企業財務監管,杜絕國有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四,進一步改進獨立董事制度,建立國有企業專家顧問委員會制度,實現國有企業專家顧問報酬與貢獻度緊密掛鉤的薪酬體制。當前可對國有企業的獨立董事制度作進一步改進,建立國有企業專家顧問委員會制度,實現國有企業專家顧問報酬與貢獻度緊密掛鉤的薪酬體制,充分發揮外部專家智囊在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強化工會職能,保護國有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國有企業職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和能動性。我國國有企業的國有屬性要求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國有企業員工所擁有的各項合法權益。為達此目的,當前在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要強化工會的職能,使工會成為一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職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以及對企業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的有效組織。
第六,借鑒英美模式,建立常態的分紅派現機制,確保國有股權的保值增值。現代企業制度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有機分離,使企業股權歸屬主要表現在收益分配權而不是經營權上面。因此,國有產權運營公司對出資企業的所有權主要體現在分紅派現要求權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上,而不是體現在參與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上。有鑒于此,建立常態的分紅派現機制、確保國有股權保值增值,是國有產權運營公司行使其出資人職能的最直接表現形式。
整體來看,在我國國有經濟處于主導地位的條件下,通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效創新,可以使國有企業成為真正意義的市場化經營主體,為打破行業壟斷、轉變政府職能以及在其他相關領域進行適合我國國情的市場化改革,提供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