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郭樹清主席問“IPO不審行不行”,回答是“行”,前提是必須完善制度配套。換句話說,在沒有完善制度配套前,還不能輕舉妄動,否則老的問題不能解決,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
一直以來,新股發行不審被認為是新股發行的市場化。事實上,不是“不審”就是市場化發行。因為“市場化”并不是放任自流,市場經濟嚴格說來是“規則”經濟,不審的前提是所有的規則到位。
“注冊”是有條件的。新股發行“不審”需要配套的規則,不但要解決過去審核制下存在的包括賄審、發行價格形成過程中的串謀、高管辭職套現、數據造假包裝上市、退市制度名存實亡、巨額超募資金違規轉移用途等問題,還要解決“不審”制度下帶來的新的問題,比如千軍萬馬搶灘登陸,加劇資本市場劣幣驅良幣的情況,惡化上市公司質量,加劇投機行為,從根本上動搖資本市場發展基礎的巨大風險。因此,新股發行制度的市場化改革是系統工程,不是簡單的“不審”就可以完成的。
要解決“不審”可能帶來的新老問題,有幾項重要“規則”必須得到加強。
首先,加大違法違規懲罰力度。重罰在上市過程中參入業績造假、做假賬、隱瞞風險的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承銷人。凡是有造假記錄的中介公司關閉至少五年不能重新開公司,讓參與造假活動的個人五年不能參與任何中介公司的工作,甚至終身禁入,而且終身記錄在案。
高管辭職套現雖然引起公憤,但沒有現有規則能阻止這類道德喪失的行為。當年AIG理直氣壯發放獎金幾近人神共憤,最后解決的方式是美國國會就專門針對AIG們的“獎金”課以90%以上的重稅的提案重新立法,迫使AIG們放棄了獎金。所以,要阻止高管辭職套現的不道德行為,對套現資金課以90%以上的重稅應該是比較有效的措施。
對串謀定價的機構,性質嚴重的要取消參入詢價資格和一級市場申購的資格。
其次,加大退市的壓力。上市公司上市后第一年增長,第二年下滑,第三年虧損已經不是稀奇。創業板公司和中小板近期上市較多,這個問題就更加突出。如果取消審核的程序,眾多公司蜂擁而上完全可能。針對這樣的問題,解決之道就是嚴格退市制度。否則,資本市場充斥垃圾股,發展無從談起。
第三,提高上市的成本。一直以來,資本市場被詬病為“圈錢市”,企業以上市“圈錢”為目標也一直受到批評。如果不發審,可能出現更多借道圈錢的企業。為什么中國企業有上市的“偏好”,以上市為目標的企業比比皆是?因為中國資本市場上市成本太低。成熟市場的企業融資一般是先貸款后發債再股權融資,因為股權融資成本最高。股權融資必須在債券融資的信用保證下才具操作性,而且分紅承諾具有固定收益的性質。提高上市成本,嚴格強制性分紅制度,逼上市公司專注業績成長,而不能空手套白狼地損害投資者利益。
第四,加強證券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的完善。成熟證券市場普遍有一個欺詐市場理論,即不管投資人是否看到研究報告、信息披露資料,只要受到了損失,且當事人存在操縱等欺詐行為,就認為欺詐了證券市場,存在因果關系。我國在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上解決了證券欺詐行為的因果關系推定、舉證責任倒置、投資者損失賠償的計算等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的判決往往不認定上述情況存在因果關系,對打擊市場欺詐產生負面作用。
最后,培養中國資本市場的“渾水”公司和專門承擔集團訴訟的法律事務所。“渾水”公司顯然是中國概念股在納斯達克上遭遇滑鐵盧的“罪魁禍首”,但換個角度,“渾水”也成為資本市場的“清道夫”,掃除垃圾股的同時,把所有相關的中介公司一并推上了審判臺。集團訴訟也是美國安然公司最終撕下“大騙子”的面具轟然倒下的最后一根稻草,中國資本市場的集團訴訟制度的完善,應該是資本市場成熟的重要標志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已改過多次,與之相關的規則也并非完全沒有。多次改革制定了不少規則,但因為不敢對“毒瘤”動刀子,資本市場仍然缺乏治理良方。所以,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不但要改變規則,還要下決心切除“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