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齊魯網”報道,山東省淄博的李女士托妹妹從北京用宅急送發了一些化妝品,但結果宅急送將貨物丟了。在賠償的問題上,宅急送的答復讓李女士很是生氣。李女士表示,宅急送說丟東西不可避免,哪個快遞不丟東西…… 客觀而言,“哪個快遞不丟東西”是句實話。貨物在運送過程中會出現偶爾的、正常的損壞和丟失現象。讓筆者不解的是,作為快遞公司和快遞從業人員,竟然理直氣壯地人為放大和強調這一客觀因素,將“哪個快遞不丟東西”做為回應客戶、推卸責任的理由。 “哪個快遞不丟東西”一方面暴露了一些快遞公司在貨物運送過程中存在著管理漏洞與失職。另一方面,這樣的強勢回應也暴露了一些快遞公司服務態度差、不思改進工作與管理的主觀過錯。 筆者以為,僅將快遞的“牛氣”歸于短視,顯然不夠充分。我國快遞業務制度與規定對物品丟失賠償標準定得太低,才是問題根本。根據《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相關條款,“對于郵件損壞,普通郵件退回郵費,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所付郵資的兩倍;對于有保價的郵件,賠償不超過保價金額”。有此規定,郵寄幾千元手機損壞,賠8.1元的事情常有;快遞近千元服裝,損壞只賠償幾元郵費的情況不在少數。 郵遞物品是客戶和快遞公司、郵政公司等之間的訂立的合同,但法律法規卻讓這個合同沒有了平等的制約和等權的關系。這種有利快遞公司、郵政公司的制度設計,自然會導演出“哪個快遞不丟東西”的結果。 “哪個快遞不丟東西”的答復,不光是快遞公司弄丟了貨物,也弄丟了自己,弄丟了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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