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9日起,濟南交警部門針對酒駕問題,出臺并實施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按照濟南交警部門出臺的這一“新政”,如果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而且未盡到勸阻義務,也將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各地交警部門為了更好地整治酒駕現象,可以就酒駕管理出臺一些細化性規定,但是包括交警部門在內行政部門出臺的各項政策與規定,都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都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制訂與實施。
我國刑法雖然已經規定醉駕屬于犯罪行為,但是卻并未規定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且未盡到勸阻義務者亦須承擔責任。濟南交警部門出臺新規規定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且未盡到勸阻義務者須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而且事實上已經超越了現有法律規定,所以嚴格說起來實際上是一種違法行政行為。
其實,一個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并受到處罰的前提,只能是該人實施了損害他人權益與社會利益的行為,任何機構與個人不能對其他公民追究責任、實施處罰。一個公民在與機動車駕駛人同桌吃飯時,固然應該出于道德義務勸阻機動車駕駛人飲酒,但是如果因為種種原因沒有盡到勸阻義務,也并未實施損害他人權益與社會利益的行為,所以也就不應當因為機動車駕駛人酒駕而承擔“連帶責任”。而像濟南交警部門出臺的酒駕新規這樣,在一個公民并未實施損害他人權益與社會利益行為情形下追究其責任,對其進行處罰,實際上也就是對于該公民法定權利的侵犯。
從另一個角度看,機動車駕駛人都是心智已經成熟的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其應當自己約束自己的行為,自己為自己的行為與后果承擔全部責任。與機動車駕駛人同桌吃飯的公民,雖然應盡道德義務勸阻機動車駕駛人飲酒,但是其卻并不具有必須勸阻機動車駕駛人飲酒的法定義務,所以無須為機動車駕駛人的酒駕行為承擔連帶法律責任。何況在現實當中還會出現盡管同桌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了勸阻,然而機動車駕駛人不聽勸阻的現象。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同桌吃飯者也算未盡到勸阻義務,并將因此而承擔“連帶責任”,顯然就更加說不過去。
濟南交警部門出臺相關酒駕新規,規定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且未盡到勸阻義務者也須承擔“連帶責任”,是出于通過督促同桌吃飯者勸阻機動車駕駛人飲酒,從而在更大程度上減少酒駕發生的良好初衷,而且事實上也將會有利于酒駕行為進一步減少發生。但是良好的初衷與更好的整治效果,并不是可以超越法律規定行政以及侵犯公民權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