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劍,霜刃未曾試。醞釀多年的跨境ETF近期終于出現了實質性進展。在證監會網站最新公示表中,華夏香港恒生指數ETF和易方達恒生中國企業ETF醒目地位列其中。與此同時,跨市場的滬深300ETF也已獲得證監會受理,這都預示著跨境和跨市場兩大創新型ETF即將破繭而出。 顧名思義,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一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指數基金,跨境ETF則是跟蹤境外市場指數而在國內市場上市的ETF產品。順應了日益增長的跨境投資需求的ETF是過去二十年來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也是全球增長最快的金融投資工具。ETF投資范圍涵蓋股票、債券及商品等多個領域,并衍生出了很多交易所交易產品,已成全球證券市場指數化產品的主流。據上海證券的統計,截至2010年底,全球共有ETF產品2459只,總資產規模達到1.3萬億美元。在2000年至2010年間,全球ETF總資產以年均35%的增速迅猛發展。在美國,ETF資產規模在2010年底已達9920億美元,日均交易額411億美元,是當今全球最大、最活躍的ETF市場。 跨境ETF推出,對推動我國的QDII制度無疑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它有助于推進A、H股的估值接軌;而跨市場ETF則更直接為期現套利帶來極大便利,兩者都將對今后市場產生巨大影響。這可為境內投資者提供以“指數化投資”形式參與QDII的機會,能便捷地投資于境外一籃子證券,提高QDII產品的吸引力和競爭力。此外,跨境ETF在境內證券交易所發行和交易,跟蹤復制境外股票指數,產品結構簡單清晰,投資者很容易了解產品特性及價格變動;境內投資者可以像投資A股一樣投資ETF,參與程度較高,可大大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而基金公司將募集的人民幣資金購匯后匯往境外,也有助于引導資金的有序流出,促進國際收支平衡。跨境ETF產品由于有投資對象確定(即掛鉤的境外指數成份股),投資組合、比重、資產規模及交易情況等信息公開,透明度較高的特點而易于監管。 當然,任何硬幣都有雙面。跨境ETF的推出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急需解決的技術問題,這也是我國自2007年就提出發展跨境ETF和跨市場ETF直到今天才進入實質性操作的主要原因。比如有可能出現資本大量頻繁流出入,沖擊國際收支平衡的可能。由于ETF產品是開放申購贖回與買賣的,投資者可以隨時申購或買入。如果完全放開境外ETF產品,就可能導致境內資本過快流出入,導致人民幣匯率大幅波動。又如境外ETF產品的申購與贖回無股票對價。與開放式基金使用現金申購、贖回相比,ETF使用一籃子指數成分股申購、贖回。ETF產品發售時,投資者可以選擇現金對價與股票對價,贖回時,投資者拿到的是相應的股票。但境外ETF產品包含的股票并不在國內證券交易所上市,國內投資者自然無法獲得相應的股票。再如,
ETF產品的發售、申購面臨著資金的對外購匯支出,需要有國際收支申報和結售匯統計,ETF產品屬于我國的境外資產,也需要體現在國際投資頭寸表中。還有不可忽視的是,以前由于投資者對QDII境外投資產品與投資方式不夠了解,QDII產品虧損較大引發部分投資者的投訴,影響了QDII制度的推進。對于購入成分股的ETF產品,產品投資收益狀況投資者比較容易理解。但購買衍生產品追蹤指數的ETF產品,就需要加強對投資者的產品風險教育了。 現在看來,中登公司在2010年下半年發出“關于跨市場ETF申贖業務方案及接口變更通知”后,跨市場ETF在登記結算配套系統上的障礙已基本掃清。但為避免大的失誤,避免引起市場大的波動,筆者以為,仍有一些問題需要我們未雨綢繆,早做打算。 首先,要明確境外ETF產品的申購贖回對價和投資范圍。明確規定申購、贖回境外ETF產品只能以人民幣為對價,不能以股票為對價。境外ETF產品在發行時,應明確追蹤的指數、指數包含的成分股及其比重。對通過衍生產品追蹤指數的,也應該公開相應衍生產品的運行機理,并對投資者的投資能力進行測試,只有測試合格的投資者才能投資。 其次,限定ETF產品發行額度,防止資本大量外流。在證券監管部門核準基金公司準入的前提下,外匯管理部門應核準基金公司的跨境ETF產品發行額,規定ETF產品應在限額內申購,一旦ETF產品申購額超過核準額,應暫停該產品的申購。限額范圍內的申購贖回凈額則需要到外匯管理局備案。外匯局對ETF發行公司的資金結售匯與資金跨境流動進行監測監管,對超過限額的理應及時處理。 還有,應明確規定基金公司的境內托管機構。跨境ETF發行機構必須在境內委托相關銀行作為境內資金托管機構,委托需經過監管部門核準,核準后方可允許托管銀行辦理投資額度的審批工作。托管人應當監督發行機構的資金匯劃行為,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和結售匯統計,協助監管部門檢查發行機構的境外資金運作情況。 最后,應盡快建立境外ETF產品的流量統計與存量統計制度。ETF在發行后購匯匯出與申購贖回時,應統計在相應的結售匯項目下,申報國際收支。 在放開次序方面,筆者提議以先放開境內QDII機構發行境外指數型產品為宜。然后,根據QDII投資指數的具體表現再放開境外ETF產品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在投資門檻上,可對投資境外ETF產品的投資者設立投資年限和投資金額(比如至少20萬元)的要求,并依境外ETF產品發售運營情況逐漸降低初始投資的門檻。在投資范圍上,也應要求發售的境外ETF產品須通過買入成分股方式投資,在條件合適時才能放開ETF產品通過掛鉤衍生產品方式追蹤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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