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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褚福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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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當務之急 |
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具有必要性、必然性、邏輯性、緊迫性與可行性。
第一,必要性。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就是要解決因統籌層次低帶來的制度不夠規范統一、各地的養老負擔畸輕畸重、基金規模效應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夠順暢等突出問題。解決以上問題,是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的直接目標。
第二,必然性。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具有內在必然性。在用工形式多樣化,勞動力流動頻繁化、城鄉發展一體化的歷史進程中,由于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轉移接續困難,影響了勞動力在全國范圍內的順暢轉移,影響了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因而影響了生產力的發展。同時,基金存儲分散,貶值嚴重,規模效應低,沒有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率,從一定意義上也影響了生產力的發展。因此,通過提高統籌層次,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無障礙對接,發揮基金的規模效應,也是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
第三,邏輯性。在勞動力全國性頻繁流動的大背景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具有內生邏輯性。勞動者不論在哪里參加養老保險,不論把錢繳到哪個地區,所形成的養老保險基金都是勞動者的權益。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就是要實現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全國共享,基本養老風險全國共擔,這是事物發展的內在要求。
第四,緊迫性。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規定“……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切實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因此,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是“十二五”期間的工作任務,必須抓緊研究落實。
第五,可行性。根據經濟學家預測,未來20年我國經濟仍然處在快速增長的黃金發展時期,也是鄉村城鎮化、農業工業化、農民市民化發展的歷史時期,各類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和參保意識會不斷提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和繳費水平也會有較大增加。因此,即便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的背景下,制度內的繳費能力也會不斷增強,為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提供保障。
盡管在全國統籌方面具備了一定條件,但應當充分估計到此項工作的難度。回顧歷史,1992年就開始探索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但直到2009年底,才基本建立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制度框架。說明制度推進之慢,面臨困難之多。經濟原因應當是地區發展極不平衡,管理原因應當是財政分灶吃飯體制。一些落后地區、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大的地區,在推進統籌層次提高方面的進展要快一些;一些發達地區、中央財政沒有轉移支付的地區,在推進統籌層次提高方面的進展要慢一些。在省級統籌沒有完全到位的情況下,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會遇到較大困難,應當不斷鞏固省級統籌成果,穩步推進全國統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