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報道指出,農村地區存款只有1/3用在“三農”上,而且商業金融機構大多不愿向農民貸款。這一報道揭示了中國當下農村金融的困境:一方面,農村金融相對滯后,急需商業銀行的助力;另一方面,基于經營業績的考量,銀行信貸抽離農村符合理性選擇。 回顧我國農村金融的當下窘境,1993年是一個關鍵性的年份。該年12月,國務院頒布《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并推動專業銀行體制向商業銀行體制轉型之后,我國銀行業開始發生巨大變化——信貸必須以財產為基礎,必須有足額擔保和抵押。與此同時,五大行開始逐步撤離農村,據不完全統計,近20年來五大行的縣級(及縣以下)銀行網點已減少25%左右。 雖然,當下農村金融既需要加快發展、又面臨商業銀行的理性逃離,這似乎是一個看似無解的緊迫困境。但是,事實并非如此絕對,只要我們找出造成此種困境的根源,并對之進行相應的剖析,即可能尋覓出打開農村金融日益僵化之門的鑰匙。 與農村金融普遍缺少抵押物、信用度相對較差、數額少成本高等表層因素相比,當下農村擔保物權制度與商業銀行信貸制度的矛盾才是更為結構性的。這是因為,我國雖早于2007年頒布實施《物權法》,但至今仍然無法有效解決農村財產制度的難題,更無法相應解決農村金融擔保物權的難題。而自商業銀行體制轉型之后,其日常經營幾乎完全依賴于“抵押放貸”,而這必然與缺乏有效擔保物權的當下農村金融形成強大的沖突,亦是造成商業銀行遠離農村金融之關鍵。 賦予農村財產一定的擔保物權,才是破解我國當下農村“有財產無信用”扭曲現象的關鍵,亦是破解當下農村金融困境的根本。當然,基于我國農村保障相對缺失、以及長期穩定等諸多因素,當下固然不宜將農村耕地納入到擔保物權范圍,但是農村宅基地卻可以考慮部分納入,農村住房則可以完全納入到擔保物權范圍。如此,將農村資產更為充分地納入到擔保物權范圍,才可以對當下商業銀行信貸制度形成更為有效的對接,簡單估算,不將農村耕地納入,而僅將農村宅基地部分納入、農村住房完全納入擔保物權范圍,則納入至擔保物權的縣域內資產起碼可以增加一倍,其時即使縣域內資產的貸款折扣率仍僅為20.4%,但中國縣域內的貸款余額卻可以相應增加一倍左右,農村金融的存貸比亦可以相應增加。 當下相對滯后的農村擔保物權制度,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關鍵因素。只有對此進行有效、但非激進的轉變,通過賦予我國農村財產相對充分的擔保物權,才可能使農村大量財產進入現行的金融體系獲得信用,才可能逐步與當下商業銀行信貸制度更加吻合,從而有效改變當下我國農村資金過度外流的傾向,大幅緩沖我國城鄉之間日益扭曲的經濟結構。 毫無疑問,農村擔保物權制度的優化轉變,是破解中國當下農村金融困境的結構性因素。除此之外,我們還應認識到其他技術性變量的重要性,例如:基于具備擔保物權前提下的農村資產,必須形成一套對應的、略為傾斜的評估體系,以便于商業銀行開展農村金融可以相對規范地平滑運營;對于合規的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則應給予其相對優惠的政策,以鼓勵其增加縣域內的經營網點;對于當下農村金融的主體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信用社,則應改變“國家財政性存款不能存入”等規定,給予其更為公平的金融環境;對于郵儲銀行歷來“只吸儲,不放貸”的慣例必須進行扭轉,應通過相對硬性的規定,使其相應增加縣域內的放貸比例;而對于有“只貸不存”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則需要逐步放寬政策,給予具備一定條件的小貸公司進行“存款部分放開”的優先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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