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能力,實際上是一個如何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方向、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問題。做好金融支持實體經濟這篇大文章,核心問題是如何有效配置金融資源,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壓力。
在日前結束的國務院第六次全體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再次強調金融要加強對實體經濟的支持。提升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能力,實際上是一個如何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方向、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問題。做好金融支持實體經濟這篇大文章,核心問題是如何有效配置金融資源,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壓力。
近年來,在金融監管部門大力推動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迅速崛起,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準金融機構”數量增加較多,這對增加小微企業的金融供給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中小金融機構發展滯后、數量不足,仍是我國經濟生活和金融運行中一個突出的結構性矛盾。鑒于目前還不能把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希望寄托在大銀行身上,只有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才能加快解決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不足的問題,這也是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關鍵環節。
加快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應主要從三方面入手:
第一,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創辦中小金融機構。目前,允許民間資本進入的行業,基本上都存在高度競爭和產能過剩,投資收益不佳,能夠帶來可觀投資回報的行業,又大多存在壟斷和各種各樣的市場壁壘,民間資本很難進入。
國務院早在2005年2月就發布了“非公經濟36條”,鼓勵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但這一文件的精神至今沒有落到實處。在當前錯綜復雜的國際、國內經濟背景下,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創辦中小金融機構,除具有金融層面意義外,還可避免因房地產投資和鐵路投資下降而引起的投資快速下滑,有助于穩定投資增速和促進“穩增長”,同時還可加快服務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轉型。
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落實“非公經濟36條”的細則,消除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各種壁壘,為民間資本創造公平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競爭環境。金融監管部門應盡快制定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創辦中小金融機構的具體的政策規定。可考慮適當提高民營企業法人和自然人在村鎮銀行的持股比例,擴大村鎮銀行發起人的范圍。應盡快進行建立社區銀行的試點,允許有較強資金實力、持續合規經營的民營企業作為社區銀行發起人。面對城鎮化快速推進和縣域金融發展緩慢的現狀,應把縣城和鄉鎮作為社區銀行發展的重點,著力做活縣域經濟中的社區金融。
第二,為中小金融機構提供有利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作用的發揮程度,與其自身發育程度和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如果沒有一套有效機制促進中小金融機構穩定和可持續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數量再多,其意義也會大打折扣。
因此,監管部門應通過有效的制度安排,促進建立完善的中小金融機構資金補充機制,增強其穩定經營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同時從政策上鼓勵中小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信貸管理方式,推動其拓寬業務種類和服務范圍,使其功能從單一融資向為客戶提供支付清算、金融理財、風險管理等多方面金融服務轉型。有必要減輕中小金融機構的稅費負擔,通過稅收優惠對中小金融機構實行政策激勵。
同時,也應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增強社會公眾對中小金融機構的信心,更要為降低中小金融機構的負債風險、擴大存款規模,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三,實行有差別的監管政策。在資本規模、資本補充渠道、業務服務對象、應對風險能力及員工基本素質等諸多方面,中小金融機構與大型銀行之間存在著很大差距。監管部門應對中小金融機構實行與大型銀行有區別的監管政策,在監管上不搞“一刀切”。
除已經執行的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外,在資本充足比率、撥備覆蓋率等監管指標和公司治理的要求方面,對中小金融機構也應該有獨立的標準,不能把規范約束現代化大型商業銀行的監管和指標,簡單套用到中小金融機構身上。考慮到中小金融機構服務對象的特殊性,應提高其貸款風險容忍度。一些經濟落后的西部地區和老、少、邊、窮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金融資源稟賦、交通通訊條件等和經濟發達地區差距很大,對這些地區的中小金融機構,應實行更為寬松的監管政策,以體現地區差異,增強這些地區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