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總理在今年的金融工作會議上再次強調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避免財政金融風險相互傳遞。地方政府性債務對于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其隱藏風險值得關注,我們要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已經有30多年的歷史,而債務風險的堆積既有體制上的長期因素,也有近幾年的短期因素: 首先,當前我國分稅制體制改革并不徹底,這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埋下隱患。1994年始,我國逐步進行了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這一改革遺留了一些問題。最為突出的是政府間事權及支出責任與財權劃分的不平衡,逐漸形成的財力向上集中和事權向下轉移的局面,從而迫使地方政府通過各種非正式渠道,例如建立融資平臺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借入內外債務。隨著時間的推移,政府財政收入向上級政府集中的格局越發明顯,改革開放以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不斷下降。 其次,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地方債務管理機制,造就了地方債務大肆擴張的溫床。我國地方債務管理落后,效率不高。由于地方政府缺乏對舉借債務的科學論證和整體規劃,過于關注于地方政績,較少顧及實際償還能力,導致地方財政容易入不敷出。同時,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統計、核算、計量體系尚未建立,難以準確掌握地方政府債務規模,也無法及時準確地測量出地方政府的負債率、償債率等指標,相應的債務風險預警機制無法建立。此外,我國地方債務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范疇,地方政府缺乏相應的舉債約束機制,也助長了盲目舉債行為。 最后,投資對GDP的拉動作用成為刺激地方政府舉債的直接動力。在我國當前的經濟增長模式下,投資是“三駕馬車”中最為重要的,也是地方政府最容易影響的因素。截至2010年底,我國投資占GDP的比重已經上升到48.6%。由于投資對經濟增長的極高貢獻度,在追求GDP的政績考核模式下,地方政府極力發揮投資刺激經濟增長的作用。 不可否認,地方政府債務的擴張有其特殊背景,地方政府這一行為也為應對金融危機,拉動經濟增長帶來了積極作用,但是也透支了未來投資的空間,埋下風險隱患。2011年6月,審計署公布了《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報告顯示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達到10.7萬億,其中2011年和2012年須到期償還總額的17.17%,2013年到2015年到期償還額分別占11.37%、9.28%和7.48%,地方政府面臨著不小的償債壓力。 近幾年,中央政府開始高度重視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問題。我們認為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管理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的原則,做到綜合施策、標本兼治: 第一,繼續深化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要進一步明晰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財權行政劃分,盡快在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關系到社會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形成相對系統明晰的管理權限和支出責任的劃分模式,并通過立法予以實施,確保地方政府在不越位錯位的基礎上發揮更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的綜合財政管理體制。 第二,構建規模控制和風險預警機制,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體系。應盡快建立一套全國性的、統一的、規范的政府債務管理機制和制度體系,地方政府的借貸規模要求、資金來源以及定向使用情況、借款還款程序都要有明確的法規依據,進一步增加地方政府債務的透明度,規范地方政府行為,并建立起切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 第三,實事求是、妥善靈活地處理現有地方債務,確保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既要加強監督和約束,規范借貸各方行為,禁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擔保,積極穩妥化解財政金融風險,又要保證國家需要重點建設的項目資金需求,不能不加區分地一概而論,不能搞簡單的“急剎車”、“一刀切”,將風險隱患不斷化解,避免由局部風險而引發全局性、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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